新京报快讯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及《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0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地方定价目录修订有关工作建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对2018年发布的《北京市定价目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至10月23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bjsdjml2021@163.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综合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90396


4、传真:010-5559083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北京市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按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定价项目,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非中央定价项目的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五、有线电视相关收费(网络工程、入网、搬迁、停、复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六、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编辑 杨利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