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从餐具费到餐位费,茶水费到酱料费,餐饮行业存在各式各样的隐性消费。点餐时店家不主动告知需要收费,结账时却计入账单。

 

隐性消费现象由来已久,餐饮行业更是重灾区。商家提供服务时,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或强制等方式,让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对此,消费者不易觉察识别,事后维权困难,当下这个现状亟须扭转。
 
隐性消费对应两种收费行为,需予以区分。
 
一类是商家按照市场法则和经营自主权可以收费的行为,如茶水费、酱料费、一次性餐具费等。但商家在进行这些收费之前,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与此同时,商家还必须保障基本餐饮服务的完整性,即消费者不选择某种收费服务,也可以完成消费过程。
 
另一类是商家不应收取的费用。围绕餐位费、纸巾费、炭烤费等争议较大,而争议点则在于,一些服务环节本就在餐饮基本服务范畴之内。商家将服务环节拆分出来单独收费,就属于重复收费。这样就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针对隐性收费,商家如未履行提前告知、重点提示义务,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涉嫌违反《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如巧立名目,以某种额外收费服务替代餐饮基本服务的环节,甚至强制收费,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对于餐厅收取餐位费等隐性费用,不少市民虽有不满,但已习以为常。图/IC photo

 

现实中,不少商家都以“本店规定”作为隐性收费的依据和理由。显然,这样的收费依据属于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据此,如果商家在隐性收费过程中未尽到提示义务,或存有强制交易行为,所谓的收费依据和理由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要消除隐性收费,还需强化“显性监管”。如若监管缺失,就会导致消费者个人维权成本过高,维权就成了一种非经济理性行为,进而放任、纵容了商家的隐性收费行为。
 
为此,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必要结合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信息,对餐饮等行业的隐性收费现象进行主动摸排调查,并听取相关行业、商家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
 
同时也要依法对各类隐性收费行为进行评估界定,拉出商家可以收费的“白名单”和不能收费的“黑名单”,明确其收费边界、流程和义务底线,向社会发布,让隐性收费变成显性收费,让消费者心中有数。
 
在此基础上,还需有关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商家收费行为的关注和监督,对不规范的收费行为,采取约谈、查处、曝光问题、发起公益诉讼或支持消费者起诉、信用惩戒等方式予以干预。
 
唯此,才能倒逼商家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守住诚信底线和法律底线,规范经营行为,给消费者营造更透明、更公平、更诚信的消费环境。


作者丨李英锋(律师)
编辑丨李潇潇
校对丨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