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现象,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在当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规定》确定了双向衔接的启动情形、监督方式等,并要求检察机关主动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配合,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

 

针对“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精准监督

 

行刑衔接的重点多在民生领域。杨春雷介绍,过去,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现象依然存在;检察监督手段单一,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监督不支持、不理解;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就是否继续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予以监督存有疑惑,工作积极性不足等。

 

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对百姓反应强烈的“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现象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有针对性地找到弱项症结、找准突破方向,精准监督,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的需求。

 

杨春雷介绍,在行刑衔接机制正向衔接中,检察机关运用专业知识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证据材料真实性、规范性方面,可以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在反向衔接中,对于不起诉案件的相关证据可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在检察意见中列明刑事程序已经查明的事实,也为行政处罚权的准确高效运行提供了保障。

 

检方决定不起诉后应审查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对于双向衔接并规定启动情形,《规定》明确,正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有:人民检察院主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启动监督;人民群众举报。反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是人民检察院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在监督方式上,《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和对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都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需要跨级、异地提出检察意见的,也应当按照同级对应的原则处理。同时检察意见应当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规定》增强了检察意见刚性。其中明确,对有关单位不答复、不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时明确对不起诉案件的检察意见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在两个月以内回复办理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案件咨询机制、通报机制、信息平台共享机制,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