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冯琪)10月15日,教育部官网公布《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民族文字教材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教材管理规定审核,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使用。

 

《办法》指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及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编写修订、翻译(编译),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配套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办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统一组织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及其他学科翻译(编译)版教材的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纳入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进行严格管理;组织编写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并进行初审;负责对国家课程教材民族文字翻译(编译)进行初审。学校使用民族文字教材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用好民族文字教材。

 

同时《办法》提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修订和翻译(编译)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体现时代精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注重教材编写的系统性。在选用使用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除少数民族语文外,其他学科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从国家课程教材目录中选择版本作为母版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编译)。国家课程教材民族文字翻译(编译)要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教材母版编写、出版单位备案。

 

最后《办法》明确,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国家关于教材建设的总体要求,安排民族文字教材相关经费,纳入省(区)年度财政预算,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提供经费保障。中央财政对有关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新京报记者 冯琪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