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部事关所有未成年人父母的法律,有哪些亮点?立法过程中有哪些讨论焦点?对此,参与家庭教育法草案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接受了新京报记者专访。


苑宁宁,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法学博士,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起草组成员,家庭教育立法专家顾问、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家智库成员。研究领域为未成年人法学、诉讼法学、法律职业伦理。


苑宁宁(受访者提供)


他表示,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大亮点就是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界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可供父母使用的家庭教育的方法。不论父母教哪些内容、使用什么样的方法,都不能触碰底线,不能因为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如果因为家庭教育失责,导致孩子出现了问题,这时国家就要干预了。国家对家庭教育干预是有一个标准的,就是如果因为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国家就会干预。


“从家庭教育法到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名称体现了三方面的变化”


新京报:二次审议时,法律名称由家庭教育法草案,调整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增加了“促进”两个字,如何看待法律名称更名?


苑宁宁:法律名称的调整,其核心就是家庭教育立法到底要解决哪些问题,着重解决哪些问题?家庭教育法草案和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的立法思路和着重点不同。家庭教育法草案是从家庭关系、家庭教育的实施、家庭教育的促进和干预,构建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它不仅仅侧重于“促进”,还侧重于父母如何实施家庭教育;父母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如果有违法行为,国家如何进行干预。国家干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涉及的主体也比较多,因此立法难度比较大,现阶段就制定这样的家庭教育法律,时机还不太成熟。所以一审后,形成了这样一种意见,家庭教育立法还是应当从现有的实际问题出发。


那么当前家庭教育的最大问题是什么?有人认为,最大问题是中国父母缺乏家庭教育意识,有的父母不认为家庭教育是自己的一项职责;有的父母虽然认识到家庭教育是自己的职责,但是觉得家庭教育是自己家庭内部的私事儿,国家不能干预。


还有人认为,最大的问题是政府提供的家庭教育方面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家庭教育的指导、培训等等相关途径欠缺,当公民成为父母或监护人,不需要经过任何的学习、培训就可以“上岗”。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求政府从促进的角度,创造各种各样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和服务产品,满足家庭教育的需求。


针对第二种观点,大家认为,这是当前最急需要做的,政府首先应从促进的角度,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供给体系建立起来。


从家庭教育法到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名称体现了三方面的变化:立法理念从全面规制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到着重规制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促进有哪些职责;立足解决的问题更加聚焦,范围更具有针对性;涉及的主体范围变小了,家庭教育法草案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家庭内部成员,还包括政府、社会组织等,家庭教育促进法则主要是“家庭负责、国家支持、社会协同”。


“父母教育孩子不能使用家庭暴力,这并不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立下的新规矩”


新京报:自从一审稿明确指出“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以来,不少人关注一个问题,还能不能打孩子了?不少家长认为,教育孩子适当的惩戒手段在所难免,比如打几下骂几句,这不能归为违法行为。


苑宁宁这里存在一个误区,父母教育孩子不能使用家庭暴力,这并不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立下的新规矩。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就已经明确禁止使用任何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打几下骂几句这种“小打小骂”,属不属于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学校层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不能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那么在家庭教育中,家长能不能采用一些轻微的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原则上没有禁止。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是这不并是法律所鼓励的家庭教育方式,而且随着全社会儿童友好理念的深入,我们不建议父母或监护人采取这种惩戒的方式去教育孩子。


为什么很多父母觉得这种惩戒的方式有必要保留,就是因为他们在引导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简单粗暴,觉得惩戒这个办法更好用,教育手段、教育能力匮乏。这正是家庭教育的症结所在。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引导,让父母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通过政府的各种支持、各种公共服务,提高他们的家庭教育能力。


“‘家庭教育’概念一再调整,主要目的就是厘清家庭跟学校的界限在哪里?”


新京报:从一审到三审,“家庭教育”的概念一波三折,一直再调整,你觉得一再调整的原因是什么?


苑宁宁:“家庭教育”概念一再调整的目的是什么呢?其实是想用一种更加具象的方式、更加具体的方式来表述什么是家庭教育?家庭教育跟社会教育、跟学校教育有什么区别?比如一审稿中,“家庭教育”的概念定位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这个概念与学校教育只是主体上不一样,学校教育也是学校及其教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所以这个概念没有体现出学校教育跟家庭教育之间的界限在哪里?没有体现家庭教育的独特之处。为了更加具象、更加具体地阐释家庭教育的独特之处,二审稿、三审稿进一步细化家庭教育的概念,特别是三审稿,将“知识技能”调整为“生活技能”,知识技能更多的是学校要解决的问题,家庭教育更多的是在行为养成方面实施引导和影响,包括遵守规则、行为习惯、生活方面的一些基本常识等。


“家庭教育”概念的一再调整,主要目的就是厘清家庭跟学校的界限在哪里?以往困扰各方的一个问题就是学校教育跟家庭教育的边界模糊,不清晰,甚至出现了混同。例如有的老师布置完作业,要求家长批改,将学校该干的工作转移到了家庭。


“如果因为家庭教育失责,导致孩子出现了问题,这时国家就要干预了”


新京报:一审稿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二审稿删除了上述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你怎么看这样的修改?


苑宁宁父母责任这方面,二审稿比一审稿相对弱化。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公检法对父母进行训诫,然后决定让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如果父母拒不履行,公检法怎么办?没有后续手段和后续措施。对此,一审稿试图做一些突破,规定了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但是,考虑到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二审稿删除了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删除之后,问题还是存在,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存在这个问题。我认为,对于恶意不履行相关决定和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还是应当制定一些后续手段和后续措施。


新京报:在你看来,从草案一审到三审,最大亮点是什么?


苑宁宁:我觉得,第一大亮点就是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界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可供父母使用的家庭教育方法。我们注意到,草案当中不惜笔墨地把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列举出来,列举的都是指引性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如何教育孩子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儿,教哪些内容?使用哪些方法?原则上国家和社会是不干预的。但是不论父母教哪些内容、使用什么样的方法,都不能触碰底线,不能因为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如果因为家庭教育失责,导致孩子出现了问题,这时国家就要干预了。国家对家庭教育干预是有一个标准的,就是如果因为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国家就会干预。


第二大亮点是要构建一套覆盖城乡的线上线下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要开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平台,要出台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读本以及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第三大亮点是呼应了“双减”要求,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成才观,不能强迫孩子违规去接受校外培训,要保证孩子的休息权、娱乐权。


新京报:主要的讨论焦点有哪些?


苑宁宁到底是叫家庭教育法,还是叫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法律名称还是有不同意见的,法律名称的争议背后,是这部法律的属性到底是什么?是社会法,还是行政法?如果是行政法,是以政府干预、政府介入为主导的;如果是社会法,就是包括政府、社会、家庭在内,多方参与。


“法律通过之后,要把它贯彻落实执行好,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新京报:这部法律对于解决家庭教育暴露出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会起到多大作用?


苑宁宁: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到《刑法修正案(十一)》 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以及性侵儿童犯罪的调整,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不断健全,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这个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块拼图。“生而不养”和“养而不教”是我国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方面的两大薄弱环节。“生而不养”由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去努力解决;“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由家庭教育促进法解决,所以家庭教育促进法这部法律的针对性很强。解决家庭教育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除了立法之外还涉及到执法、司法以及全民法治理念等,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所以破解家庭教育暴露出的问题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只靠立法,法律通过之后,要把它贯彻落实执行好,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新京报记者  王姝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