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生VS苹果公司。新京报制图/陈冬


购买了一款苹果手机后,北京的方同学发现该手机未配充电器。为此,她与几位法学生一起,组队将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此事在社交媒体引发热议。

 

这不是苹果首次因此事被诉

 

对此,有观点认为,“起诉苹果不送充电器,意义大于结果”“大学生起诉苹果不配充电器,是否胜诉不是关键”……

 

但真的是这样吗?事实上,民事诉讼已奉行“立案登记制”多年,也就是说,现实中状告苹果公司门槛并不高。以此去看,“意义大于结果”“敢起诉就是胜利”等观点,便有些立不住脚,更何况,原告还是几个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学生。

 

这不是苹果公司第一次因未配充电器被诉,同样不是法学生第一次与“大厂”对簿公堂。既然进入司法场域,起诉的意义和能否胜诉就得看理据和法律。个案的裁判离不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状告苹果公司未配充电器,在事实部分其实没有太大争议。2020年,苹果公司就以“环保”及“多数用户已有现成配件”为由,在iPhone12系列产品中取消了随附电源适配器和耳机。苹果公司对此并不否认,且在刚发行不久的iPhone 13系列产品中继续未配充电器。


争论焦点是什么?

 

分析双方在媒体上披露的争议点,无外乎这两个。一是苹果公司是否尽到了“不配充电器”的提示说明义务?二是苹果公司将手机和充电器分离销售,是否属于政策鼓励行为和行业正常现象?


前一项争议,苹果公司代理人指出,iPhone12 pro Max包装盒上明确不包含充电器,双方买卖合同不包含电源适配器。起诉苹果的学生代表则指出,苹果对电源设计的提示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如苹果官网中所称,用现有(旧版)电源适配器充电。

 

苹果公司明确消费者可用USB连接至电脑或电源适配器充电,原告称用苹果随附的闪电连接线无法使用现有电源适配器(只有USB-A口)充电。双方说的都是事实。

 

给苹果手机充电其实很简单,只要有USBTYPE-C接口的电脑或电源适配器,都能轻松实现。用旧的苹果电源适配器和旧的原装充电线同样可以给手机充电。此外,还可选择无线充电设备。对于绝大多数苹果手机的老用户来说,换新机不配电源适配器并不影响手机的使用。

 

从原告的视角来观察,苹果公司不随附电源适配器,对USB-A口和USBTYPE-C口的区别也未详细说明,这对部分苹果手机新用户和数码小白来说,谈不上友好,也的确给这些用户带来了一些烦恼。至于在上述无争议的事实之上,是否可得出苹果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还是得交给法院裁判。

 

后一项争议焦点,也是各说各话。苹果公司认为,手机与电源适配器分离销售属于行业正常现象。原告则认为,这种分离销售并非普遍的行业现象。


苹果公司指出,工信部明确要引导消费者、销售企业、制造企业观念改变,促使手机和充电器分离销售。原告则反驳称,该要求所涉提案本身是“关于统一手机与充电器之间连接插头与端口的提案”。在手机与充电器之间连接插头与端口未能实现广泛统一的前提下,难以实现手机和充电器分离销售。

 

事实是,越来越多的手机厂商已实施手机和充电器分离销售。在端口方面,Micro USB接口已逐渐被淘汰。电源适配器也好,连接插头与端口也好,甚至操作系统也好,能否统一,责任并不在手机公司。

 

这主要取决于市场需求和行业标准。如手机操作系统,主要有鸿蒙、安卓与IOS之分,也各受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喜爱。用户依各自的喜好和习惯,选择合适的手机就好。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上,没有任何一家手机厂商能强迫用户选择自己的产品。对不配充电器的手机厂商不满意,选择其他厂商是最好的选择。


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并重

 

有观点认为,这些法学生起诉苹果不送充电器具有公益价值,也是在为其他消费者维权。如果诉讼最终胜诉,有助于推动苹果公司重视消费者呼声,恢复免费配备充电器。其实更应看到的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苹果从来没“送”过充电器,“羊毛出在羊身上”。

 

要随附充电器对苹果公司并不难,只要提高价格就是了。理想化的利益博弈也许是,苹果公司应更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如向其他友商学习,推出多种套餐。让那些支持环保,选择不随附充电器的消费者能够得到价格上的优惠。用让利来支持环保理念的传播和普及,比自称为了“环保”更有说服力,也更能赢得消费者的尊重。

 

同时,也应关注那些对充电器有刚需的消费者的需求,让他们也能买到开封即可直接使用的手机套装。这也是环保。

 

回到这宗热点官司,在法院裁判未作出之前,笔者并不愿预断诉讼结果。称“起诉就是胜利”“意义大于结果”的,其实都暗示了对诉讼结果的不看好。

 

对法学生状告苹果公司来说,舆论对原告的支持,首先应将法学生还原为普通消费者。这样我们才能排除那些预设的偏见。

 

诉讼毕竟不是模拟法庭,不是课堂辩论。既然起诉了苹果公司,就要尊重司法机关,同时也尊重被告;既要重过程,同时也要重结果;既要重社会效果,同时也要重法律效果。

 

法庭是说法辩理之所在,要用法律,而不是用舆论来说服被告,“你错了!”否则,为何要上法庭呢?


特约撰稿人 |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