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领X元红包”“扫码抽手机”……据报道,“双11”之际,消费者被商家各种套路,甚至连快递单上都出现了广告。据媒体记者了解,不少网友反映,快递单印有各种“扫码领红包”的字样,结果扫码后,发现是广告,甚至包括贷款和理财业务,不仅没领到现金红包,还把自己的信息“送”了出去。

 

显然,快递单上这种“扫码广告”新套路,也是一种信息骚扰,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宁权。较登堂入室的营销短信,这种穿着“福利”外衣的隐形“广告”在形式上更有迷惑性。然而,万变不离其宗,“扫码广告”终究以商家推介商品或服务为目的,也达到了商业宣传或引流的客观效果,其本质与营销短信并无二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快递单上出现的隐形“广告”,商家以派发“福利”的欺骗方式诱导消费者点击、打开、接受广告内容,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犯了消费者的商业信息发送知情权和同意权,已构成商业信息骚扰。


此外,“扫码广告”在宣传形式上的“虚假福利”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逾越了真实、合法的广告底线。而如果“扫码广告”又进一步诱导消费者输入相关个人信息,就给消费者埋下了个人信息被泄露、被违法共享、传播、滥用等隐患,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相关安全风险。这也触碰了个人信息保护底线,违反了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双十一”期间迎来快件收寄高峰。图/新京报资料图片


退一步讲,商家做广告应该堂堂正正,做到明处,不能“挂羊头卖狗肉”。《广告法》明确,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快递单上的“扫码广告”,则刻意模糊了广告属性,掩盖了广告的“明示性”特征,已然违法。

 

对此,商家以及相关平台、快递企业负有审查义务。同时,监管部门须针对“扫码广告”暴露出的问题加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给相关市场主体明规矩、画底线,拉出问题清单,曝光问题、发布消费警示,并依法采取约谈、查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治理。

 

如此,方能倒逼相关市场主体增强营销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守住行为底线,遏制快递单上这种虚假的“扫码广告”,为消费者营造更加诚信、透明、安宁的快件签收环境。


作者 | 李英锋(律师)
编辑 | 李潇潇
校对 |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