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苹苹)11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等规定。

 

据悉,《指导意见》中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湖南省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个月的费用

 

《指导意见》指出,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同时,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托管服务期间应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

 

针对安全保障方面,《指导意见》强调,在托管服务期间,应加强托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此外,校外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安排专人接送学生,并及时将学生名册以及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有关学校,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晚托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未接到托管学生的,或发现学生生病、受伤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品安全方面,《指导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和食品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指导意见》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非法、违规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同时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新京报记者 吴苹苹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