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面向社会公布“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高端羽绒服品牌加拿大鹅(Canada Goose)关联公司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因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处罚款45万元。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信息,首先羽绒的保暖性能受鹅、鸭的生长周期影响,而与产地、气候无关;其次在当事人销售的190款羽绒服装中,鹅绒产品约占16.8%,鸭绒产品约占83.2%。

 

那加拿大鹅商标为什么可以获得注册?是否真的涉嫌“挂鹅头卖鸭绒”?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嘉鹏律师,他表示,“加拿大鹅商标用在羽绒服上,本身就有误导性。”如果认定加拿大鹅商标在羽绒服装上的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加拿大鹅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加拿大鹅为什么被罚?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信息,2018年9月起,希计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CANADA GOOSE官方旗舰店”,委托上海博道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及商品发布。同月起,网站发布“我们的所有羽绒混合材料均含有Hutterite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的文字内容。

 

调查发现,Hutterite羽绒是指采自加拿大北部Hutterite群落养殖区的鸭、鹅的绒毛。而经调查人员向中国羽绒协会及上海服装行业协会了解,羽绒的保暖性能和羽绒的蓬松度、绒子含量两个指标直接相关,这两个指标受鹅、鸭的生长周期影响,生长周期越长,羽绒成熟度越高,保暖性越强;体型大、发育成熟禽鸟的羽绒质量最佳。

 

因此,在禽鸟品种相同的情况下,羽绒的品质和禽鸟的成熟度有关,和产地、气候无关。当事人强调“Hutterite”产地来彰显羽绒的保暖性无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调查还发现,在当事人销售的190款羽绒服装中,鹅绒产品约占16.8%,鸭绒产品约占83.2%。也就是说,其销售的大部分羽绒服并非使用保温性能更出色的高蓬松度鹅绒,而是使用了蓬松度较低的鸭绒,因此,当事人以偏概全地称其产品所使用的羽绒“优良且最保暖”与事实不符。

 

律师

加拿大鹅商标用在羽绒服上,本身就有误导性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加拿大鹅的经营者构成了虚假广告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合同条款。对此,戴嘉鹏表示,“‘加拿大鹅(CANADA GOOSE)’商标用在羽绒服上本身就带有一定误导性。”


据他介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一个商标带有欺骗性,可能让公众或者消费者对商品本身产生错误认识,那么这个商标就禁止使用。

 

他认为,加拿大鹅(CANADA GOOSE)标志用在羽绒服的时候,会给消费者两个暗示:一是该商品产自加拿大;二是该商品填充的羽绒是鹅绒。“如果加拿大鹅羽绒服不是来自加拿大或者里面的填充物不是鹅绒,就有可能误导消费者。”

 

那么“加拿大鹅”商标为什么可以获得注册?

 

戴嘉鹏介绍,商标的基本属性是表明商品来源。但有些商标会有暗示商品性能的作用,这种作用如果过强就可能失去商标的可注册性,也就是缺少显著性。

 

加拿大鹅商标用在羽绒服上可能是表明商品的产地:加拿大;也可能表明商品的填充材料:鹅绒。

 

“一般这种情况下是不予注册的。但商标法中对待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还有例外,就是通过使用,人们逐渐接受它是个商标了,这个时候它就可以注册了。”戴嘉鹏说,比如“两面针”牙膏、“云南白药”牙膏、“竹盐”牙膏。这三个商标都是表明牙膏的原料,但是通过长期的使用,人们逐渐接受了它们是作为商标使用的,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加拿大鹅商标也是一样的,通过长期的使用,人们都会认为它是一个商标。

 

但经查询可知,当初加拿大鹅商标也是经过驳回复审才获得注册的。

 

如违反商标法规定,可能被宣告无效

 

戴嘉鹏表示,这种缺少显著性的注册商标都有天生的缺陷,可能在原材料等方面误导消费者。所以在使用时要非常注意,其规则是实际使用中不得误导消费者。

 

羽绒服内填充的羽绒一般只有两种:鸭绒和鹅绒,无论从人们的消费常识、商家的宣传还是产品价格判断,都是鹅绒优于鸭绒。而且人们认为越靠近北极圈的鹅,绒的质量就越好。

 

而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的调查,在当事人销售的190款羽绒服装中,鹅绒产品约占16.8%,鸭绒产品约占83.2%,鹅绒产品只占很少的部分。该商品也涉嫌“挂鹅头卖鸭绒”。

 

再加上商家在销售时的不恰当宣传,更加剧了这种欺骗和误导。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案件中,商家故意突出“我们的所有羽绒混合材料均含有Hutterite羽绒,这是优良且最保暖的加拿大羽绒”,而不提大部分产品是鸭绒而非鹅绒,给很多消费者造成误解。

 

据介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此规定,如果认定加拿大鹅商标在羽绒服装上的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局有权直接宣告其无效。任何个人或单位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商标无效。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