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公开宣判,这个“中国版集体诉讼第一案”中,法院判决康美药业赔偿24.59亿元,同时判决要求,未直接参与造假,但在案件涉及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的13名董监高,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有5名独立董事的连带责任比例为5%或10%,对应金额高达1.23亿元或2.46亿元。


判决出炉后短短一周时间,逾20家上市公司发布独立董事辞职公告。独立董事这一老话题再次被推入公共视野。


中国资本市场的独立董事机制还有哪些困局待解?独董这一历史悠久却也饱受争议的制度,其未来应该朝什么方向走?


11月23日,新京报贝壳财经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北京威诺律师务所主任杨兆全、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冯敏,围绕上述话题共同探讨。



独董制度设立:有积极作用但受限于大股东


独董制度引入中国距今已有20年。2001年8月,中国借鉴美国的独董机制,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刘俊海表示,独董机制引进我国后,对中国市场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比如说,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独立董事是广大中小股东的代言人,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年度股东大会的时候,大部分独立董事是本着对于广大公众投资者负责任的心态而勤勉履职的,这是主流。”


“但独董制度不是万能的。”刘俊海认为:“因为上市公司的治理归根结底要取决于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执行董事,乃至于管理层这些内部人的道德修为和他们的专业水准,他们对独立董事的重视程度,他们对董事会当中独立董事尖锐的批评意见,有没有海纳百川,从谏如流的胸怀也直接关系到独立董事的效果。”


杨兆全有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经历,他从自身经验分享道:“总体而言,在履职过程中,我们法律、财务等专业的独董还是非常尽职的,对于各种议案我们会经过多方面的调查了解,也得到公司很大的配合,这是好的方面。当然也存在个别的时候,我们对公司的有些情况了解的不够充分。因为独立董事履职的方式基本上就是召开董事会的时候,过去参与议案的审议,其他大部分时候,独董对公司的了解是处于空白的。而董事会的时间是有限的,这就要求独董要在比较短的时间里搞清楚议案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包括公司的经营动机,潜在风险等,这是有难度的。所以,独董在履职过程中,一定要积极地作为,即使遇到上市公司不配合的情况,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来保护独董。” 


冯敏提到,“现在很多独董其实就是个顾问的形式,确实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对于有些独董来说,身份也很尴尬,因为他们是大股东聘请的,所以也会格外重视大股东的诉求。”


谈康美案影响:应完善制度,厘清责任边界


“这次康美药业的案件暴露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的制度短板,这和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至于整个法治环境的不完善,都有一定关系。” 刘俊海说。


杨兆全认为,“康美案给我们整个社会好好地上了一课,就是独立董事本身,一定要严格按照职务职责来履行自己相关的责任。在履职过程中,不论你的薪酬是每个月几千块,还是每年几十万,这个待遇不是白给你的,领取这个费用的背后,要承担着你相应的责任。”


“最近大家都在说,康美案引发了独董离职潮,其实,我觉得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 杨兆全说:“有些很知名的专家,在自己的领域业务能力很强,他们怀揣着当顾问的心态来上市公司当独董,开会签字拿钱,看到康美案的判决,他们就会觉得风险太大,这类人往往本职工作也很忙,的确没有时间认真履行独董的职责,这类人在独董的队伍中占比也很大。他们因此离职了,我觉得是个好事情。”


“还有一部分人,他们担任独董之后认真履职,但是看了康美案的判决之后,他们担心自己即使认真做独董了,依然不能够完全避免责任。责任的界限不清楚,给这些人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独董的薪酬普遍又不高,所以他们也选择了离职。” 杨兆全说“这也提醒我们,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让全社会都知道独董的责任边界在哪里,以便于我们的独董在尽职尽责的同时,也能够安心履职。”


刘俊海认为:“独董离职潮发生后,我们也正好借机去反思一下,关于独董机制,未来应该怎么走。”“我觉得有三个问题需要思考。首先,独立董事在公司的角色是什么?其次,独立董事为了自我保护该掌握哪些基本功?第三,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和控制股东,实控人,还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应该如何善待独董?”


冯敏说:“康美案判决下来之后,我们业内也有讨论,为什么券商责任这么小,事务所责任这么大,所以我觉得责任的匹配还需要完善。独立董事自己也要强硬起来,不能说我是过来当个顾问的,独董的职责也要匹配。”


谈优化路径:独董可改由第三方聘请,调整薪酬方式


据刘俊海介绍,目前,独董产生的途径主要是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推荐,他们推荐之后交给董事会完成提名程序,董事会再将独董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刘俊海认为,“理论上,独立董事应当由中小投资者提名,由中小投资者来表决投票。但是事实上,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所以就产生了一个现象,独立董事虽然要维护中小股东,但是产生途径往往是由被监督的控制股东,实控人和内部控制人推荐和提名的。这是将来我们需要改革的一个方向。”


杨兆全表示:“在我看来,当前法律对独董的定位和社会对独董的定位存在较大的错位现象。从法律上来看,独董作为公司高管之一,应该为企业的发展承担重要的责任,康美药业的判决也体现了这一点。”


“但是,上市公司以及大部分独董,对于独董这个职位,往往定位于花瓶的作用、顾问的作用。” 杨兆全说。“独董不能领着报酬,却不承担责任。这个定位上的错位,我们应该把它调整过来。”


为什么会存在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不积极的情况,如何改善?


冯敏表示,“最好是由第三方机构来聘请独立董事,比如证监会、地方政府或者中小投资者,他们成立一个独立的部门,然后让这些独立的部门来给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这样就可以让独立董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杨兆全认为:“不懂事主要是因为一些独董在履职过程中,没有积极地学习新知识,没有去学习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在开会的时候,会对公司的经营显得很陌生。”“至于不积极,可能与报酬不高有关系,比如说,有些独董是很知名的专家,他们在自己的领域里已经有很高的报酬,而兼任上市公司的独董,并没有给他们很高的报酬。”


冯敏表示:“独董的薪酬可以改成提成式。比如说,我聘请你当独立董事,你为公司创造了多少收益,发现了多少问题,做了多大的贡献,就可以领相应的报酬,这样也可以起到激励作用。”


“同时,想要独董变得独立、懂事、积极,那么相应的监督机制也需要完善。” 冯敏认为。


“独立董事不懂事的问题核心在于信息不对称。” 刘俊海认为,“因为独董不坐班,也没有人告诉他们公司内部发生了什么,所以独董在做判断的时候,往往缺乏很多信息。我认为,上市公司应该主动把每天的经营状况,公司内部出现的主要风险点,通过日报的形式,发送给独董。”


刘俊海表示:“一方面,独立董事要改进自己的沟通艺术,把自己反对的观点和意见,尽量用控股股东、实控人能听懂的语言去表达;另一方面,我希望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一定要有见贤思齐的胸怀。”


“通过康美案,我们能获得很多反思。我个人认为,康美药业一案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历史拐点,我们在反思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助于打造一个更好的资本生态环境。” 刘俊海说。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阎侠 李云琦 编辑 徐超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