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地方小吃、地理标志商标维权的纠纷不断,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之后,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的维权又成焦点。有商户哭诉称,卖22元一箱的梨被罚了6000元,该事件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由于库尔勒香梨协会3年来已将600余家水果店及公司诉至法院,通过起诉商家侵犯商标权获赔97万余元,被指通过商标“敛财”。

 

11月2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网上发布了情况说明,言明协会“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保护库尔勒香梨,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的情况。”

 

什么样的香梨才是正宗的库尔勒香梨?卖未经库尔勒香梨协会授权的产品被罚到底是否合理?库尔勒香梨的维权和“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有何不一样?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专业人士。

 

2021年9月5日,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英下乡香梨采摘园,农民在采摘香梨。图/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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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香梨本身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斌斌介绍,“库尔勒香梨”商标属于证明商标,法律性质与“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和“逍遥镇”胡辣汤(普通商标)不同,其早在1996年即已核准注册,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属于受《商标法》保护的合法商标。

 

北京市场监管部门一位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告诉记者,证明商标主要作用是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出自特定区域,一般都是农产品。他举例称,比如现在大家关注的“库尔勒香梨”,消费者没有能力或精力去核实产品是否是库尔勒特定区域生长的梨,有了证明商标,就能证明该产品的原产地、特定品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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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香梨协会的许可到底起到什么作用?

 

邱斌斌表示,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其持有人(主要是协会等组织)主要是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特点进行监督,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管理,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库尔勒香梨协会此前发布的情况说明中称,根据该协会章程的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第二章职能第(二)条:“配合政府和工商部门打击假冒、侵权‘库尔勒香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近年来,该协会多次配合执法机关对全国部分水果批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每年查处的以“库尔勒香梨”为名的侵权香梨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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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者有没有可以免责的条款?

 

邱斌斌表示,由于“库尔勒香梨”商标中包括地名,如经营者销售的香梨确是来源于库尔勒地区,销售者的使用属于对其水果商品的正常描述,即使未经过证明商标持有协会的专门许可,也很可能构成正当使用,从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另外,销售者如果并不知道销售的库尔勒香梨不是来源于原产地,同时能够说明供货者并提供相应进货凭证的,可以使用《商标法》第64条2款的合法来源抗辩,从而免除赔偿责任。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就以上事实,销售者应当自行负举证责任,要注意保留并积极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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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农产品证明商标是原产地农产品的唯一证明吗?

 

上述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介绍,原产地农产品证明商标并不是原产地农产品的唯一证明。在我国,共有三个国家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法律注册和管理,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原国家农业部以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虽然上述三个国家部门已经有了变化,原工商总局和原国家质检总局合并成为市场监管总局,农业部变成了农业农村部,但原来认定的证明,现在依然有效。

 

邱斌斌表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可以这样理解,原产地是一个客观事实,可以通过获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得到证明,也包括其他有效的证明,甚至不是必须要特定的一纸证明。”邱斌斌说,证明商标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进行监管,更好地保障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其权利也应在合法框架内行使,对其有对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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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香梨是正宗的库尔勒香梨?

 

库尔勒香梨协会发布的声明称,根据“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库尔勒香梨”原产地的适宜栽植区域具体范围在孔雀河流域和塔里木河流域。

 

由库尔勒香梨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范》(2019年8月1日起实施)中,生产加工企业申请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条件有三条要求,包括产品须产自库尔勒香梨的适宜栽植区域内;质量符合库尔勒香梨团体标准(T/XLXH 001) 规定的质量要求。

 

库尔勒香梨团体标准中,对库尔勒香梨的果实特征、采摘时间、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等有明确规定。如其果实特征为小果型品种,平均单果重110克(≥90克,≤150克),一般为广卵圆形。果梗平均长3.7厘米,靠近果实部膨大呈半肉质化;果面光滑、蜡质较厚。成熟时果皮底色黄绿色。宜采摘期为9月5日-10月15日,要求当天采摘当天入库。外观要求绿、黄绿、着红晕;口感肉质细、酥脆、多汁、爽口,甘甜、有清香,不能出现青头、药斑、畸形等果面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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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如何保证消费者买到的使用其商标的香梨是正宗库尔勒香梨?

 

《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范》中提到,协会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发现违规违法的经营主体,取消其使用资格,并在库尔勒香梨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存在违法的情况移交相关管理部门,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并列举了具体的行为,比如产地标注不符合实际,或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产品质量不达标;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等。

 

库尔勒香梨协会发布的情况说明中称,近年来协会采取了司法维权途径,通过发布法院生效裁判书、公布鉴别方法、引导商户查看授权证书、保存进货凭证等方法,引导商户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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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梨维权和肉夹馍、胡辣汤维权有什么不同?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嘉鹏律师介绍,库尔勒香梨商标维权的问题和“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有相似的地方,也有本质的不同。

 

相似之处在于:都是食品,都与地域有关,都是协会在进行维权。

 

不同的地方是:香梨是初级农产品,而胡辣汤和肉夹馍都是加工后的即食食品;库尔勒香梨与地理环境紧密相关,而胡辣汤和肉夹馍则与地理环境关联不大。

 

戴嘉鹏说,如果从商标法律的角度看这几个维权事件,往往会一头雾水,各方争论不休。不妨换个角度,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或许更清楚一些。

 

他举了两组商品,第一组商品是以库尔勒香梨、烟台苹果、砀山梨、庞各庄西瓜为代表的地方名水果;第二组商品是以“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西安羊肉泡馍、兰州拉面为代表的地方名小吃。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面对第一组商品,一般消费者会考虑的是原产地对商品质量的影响,消费者是抱着对商品的原产地偏好和信任去购买的;对于第二组商品,消费者并不会在意兰州拉面的面粉和牛肉是不是兰州的,西安羊肉泡馍的面粉和羊肉是不是西安的。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差别,是因为地理因素对农产品的品质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地方小吃决定其品质的,主要是制作工艺和烹调技术,在保证原材料基本质量的情况下,商品质量、口味不会有大的偏差。这也和餐饮本地取材的特点相符合。

 

库尔勒香梨协会介绍,目前市面上有大量将红香酥、普通香梨等非库尔勒产地的梨,以“库尔勒香梨”的名义进行销售,目的是提价提量,牟取高额利润。戴嘉鹏表示,从经营者角度来看,贩卖假冒的库尔勒香梨获得的利润要远远高于普通香梨和正品库尔勒香梨。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原产地农产品时又面临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通常只能通过产品的包装、商标、标志来判断是否为真正原产地商品,这种情况下最容易买到假冒产品。

 

同时,消费者买到假冒库尔勒香梨,发现口感、味道、甜度等品质“徒有其名”,这对正宗的库尔勒香梨的品牌也会造成伤害。

 

戴嘉鹏表示,库尔勒香梨作为最早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已经维权多年,也是市场上被侵权最严重的地理标志产品之一,“难道那些售假商户真的浑然不知吗?”他表示,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要求其赔偿商标持有人的相应损失是合理的。“一方面是弥补售假对正宗库尔勒香梨种植户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对售假者的惩戒,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

 

【链接】

销售侵权库尔勒香梨,判决书上是如何写的?

 

记者查询部分库尔勒香梨维权案件的判决书发现,大多数因为销售库尔勒香梨侵权的经营者,都是使用了与库尔勒香梨协会近似的商标,同时也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更不用说可以证明其产品来自库尔勒产区。

 

如平顶山市新华区六顺水果批零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侵害商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六顺水果店所销售使用果箱上的标识中的开屏孔雀图案、“庫尔勒香梨”字样及两者的排布与库尔勒香梨协会享有专用权的第89201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库尔勒香梨协会商标近似的情况,六顺水果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并且在本案中,六顺水果店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

 

再比如长葛市优多果水果销售店侵权案中,水果店所使用果箱上的标识与库尔勒香梨协会商标构成近似,且案涉商品的果箱上的编码非库尔勒香梨协会会员授权编码,案涉香梨不符合库尔勒香梨的产品特征,非库尔勒香梨协会会员产品。同时该水果店未能提供被控侵权商品的进货发票、货款收据、供货商认可的证据等,无法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最终该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侵权经营者(包括水果批发商和零售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库尔勒香梨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同时零售商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元;批发商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张磊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