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近日印发,其中提出,对于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具体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制定司法解释或审判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问题,将以“审判委员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的形式明确具体裁判规则,及时指导审判实践。

 

针对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出新规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为持续巩固深化第一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促进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部分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从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对进一步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切实维护国家法制尊严权威,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实施办法》共二十条,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等各项涉及统一法律适用的工作,主要对办理案件中类案检索的情形、范围和参考标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和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建设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对“四类案件”等应进行类案检索

 

《实施办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四类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也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回应当事人期待,确保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之间不出现法律适用分歧。

 

所谓“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实施办法》还统一规范了类案检索报告样式,确保全面反映承办法官就争议焦点进行类案检索的过程、检索到的不同裁判观点、拟采纳的观点和理由。

 

建立健全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以解法律适用分歧

 

《实施办法》进一步补充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即对于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待决案件、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法律适用标准的待决案件,均应当由合议庭建议院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健全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研究解决跨部门的法律适用分歧或者跨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争议,《实施办法》创新了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规定对于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具体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制定司法解释或审判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审判委员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的形式明确具体裁判规则,成熟一个明确一个,及时指导审判实践。

 

为落实《202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为法官办案提供规则指引和参考案例,《实施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平台及数据库的规划、建设、研发、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纳入数据库的案件类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请示案件、执行复议监督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等。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