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张先生骑自行车与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受伤后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途中救护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先生二次受伤。12月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结该案件,判定两起交通事故对张先生各造成50%的损伤责任,判决相关责任人赔偿张先生各项费用16万余元。

2019年10月,北京市通州区一村口,张先生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与孙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张先生受伤较重,事故车司机孙某紧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李某驾驶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将张先生送往医院治疗。

但在前往医院途中,韩某驾驶的小客车与李某驾驶的救护车相撞,救护车上的张先生再次受到撞击伤害。张先生因此在医院住院数月,并为此花去治疗费用十余万元,两次交通事故还造成了张先生腿部伤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将相关责任人一同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相关责任人赔偿其损失总计24万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张先生受伤为两次交通事故撞击而成,两次撞击的作用力无法区分,故判定两起交通事故对张先生各造成50%的损伤责任。

法院认为,第一起交通事故中孙某承担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任,所以首先由孙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孙某承担。第二起交通事故中救护车司机李某与小客车司机韩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法院判定其二人对张先生剩余损失各自承担一半赔偿责任,首先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各自承担一半责任,保险公司未能赔付部分再由两名肇事司机平均承担。

同时,经查救护车司机李某受雇于某急救中心,急救中心在事发时与医院共同经营,且所有财务收支均为医院负责,医院明确表示李某为其雇员。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驾驶救护车出现交通事故,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且医院自愿承担相关赔偿费用,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结合庭审以及张先生提交的各项证据,通州法院判决相关责任人赔偿张先生各项费用16万余元。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