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加拿大鹅规定中国大陆门店不得退货”登上了微博热搜。


新京报贝壳财经出品


11月30日晚,“加拿大鹅中国大陆门店不得退货”一事引发热议。上海贾女士购买11400元的加拿大鹅后发现商标绣错,中心太阳处多绣了一根弧线;羽绒服缝线粗糙,挂着许多线头;面料有阵阵刺鼻的味道。贾女士称购衣时曾被店员要求签署“更换条款”,条款显示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


12月1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在加拿大鹅官方网站搜索时发现,其在加拿大、美国、英国地区均有30天退货政策。


图片来源:加拿大鹅官方微博


12月1日上午,加拿大鹅官方微博回应称,Canada Goose加拿大鹅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更换条款》中第一条的含义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


当天加拿大鹅中国区客服对记者表示,“我们只有线上无理由退款,线下没有。”


【发声】

中消协回应“加拿大鹅”消费维权事件:任何品牌在消费者面前都没有特权


面对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味道刺鼻等外观可见质量问题,消费者先是遭遇“中国大陆店售货品均不得退款”等歧视性“更换条款”,后又因被要求出具质量检测证明而陷入维权僵局。


图片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


12月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官网对此事作出回应称,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把赢得消费者信赖作为企业发展、品牌长青的首要考量。


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它不仅应体现在营销条款、协议、承诺、声明中,更应落实到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的具体行动中。在这方面,任何企业、任何品牌都没有例外特权。若说一套做一套,动辄以大牌自居,摆傲娇、秀优越、搞双标、玩歧视,高高在上,店大欺客,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被市场所抛弃。


放心消费、美好生活是消费者的必然追求,良好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创造。中消协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主动监督,拒绝盲目品牌崇拜和炫耀性、攀比式消费,面对经营者的傲慢与偏见要敢于说不,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要积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为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出一分力,做会消费、善维权、有担当的新时代消费者。详情>>>


约谈现场 图片来源:上海消保委官方公众号。


上海市消保委约谈加拿大鹅:要求其提交《更换条款》正式说明


12月1日当天,上海市消保委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已约谈加拿大鹅。


上海市消保委要求加拿大鹅在12月2日中午前提交《更换条款》的正式说明,另在约谈中上海市消保委询问了中国大陆以外区域加拿大鹅专门店退换货条款是否与中国大陆相一致,加拿大鹅参会人员表示不知道,加拿大鹅参会人员也确认了在加拿大鹅官网上30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条款,并表示该条款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中国大陆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详情>>>


图片来源:央视财经


12月2日下午2点,加拿大鹅公司派一人到上海消保委递交了材料。详情>>>


【实探】

记者暗访加拿大鹅北京门店,工作人员依然回避退货问题


12月1日下午4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分别致电北京三里屯太古里和北京SKP的加拿大鹅门店,但两家门店的工作人员均未对“可否退货”的问题做出正面回复,只是留下记者的联系方式,称将由公司有关部门解答。


视频来源:记者暗访加拿大鹅北京线下门店:店员仍暗示不能退款 新京报贝壳财经出品


记者发现,几乎每一位门店工作人员都对应服务着1-2名顾客,从客流量上来看,此次事件是否对门店经营有影响仍需打上问号。


当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来到女装区域时,听到了两名顾客正在讨论该事件。其中男性顾客提醒同行的女士不要“冲动消费”,并暗示该品牌售后服务存在争议,女性消费者则表示“买都买了,谁还找他们售后”。随后记者注意到,女装区陈列的样品服装上也存在明显的线头外露情况。


门店陈列的样品衣上存在明显线头外露的情况  图/新京报记者于梦儿摄


随后,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以替家人选购羽绒服为由。在反复比对多款羽绒服后,工作人员建议“最好带着家人来挑选,不然换货会比较麻烦”,并表示“14天内只能换货一次”。当记者提出可否退货,工作人员明显警惕起来,一改此前热情推销态度,带领记者来到前台收款处,请记者阅读展示在相框里的《更换条款》。当记者对条款第一条“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款”提出疑问时,工作人员未作出正面回答,只是反复强调“您看上面写的就行”。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门店前台收款处展示的《更换条款》与此前网络上流传的“小票背面”内容并无差别,也就是说,即使在加拿大鹅对该品牌退货退款政策做出“澄清”后,门店工作人员依然无法给出退货的明确答复。详情>>>


【解读】

法律专家:线下退货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霸王条款”不具法律约束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上述经营者对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设置各类不合理条款门槛,涉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荣梅律师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线下退货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按规定退换货,这是经营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没有权利设置一个格式条款来推卸自身的法定责任。


陈音江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否则,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无效“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更多详情请点击由新京报贝壳财经出品:加拿大鹅中国大陆门店不能退货?超万元羽绒服为何“中外有别”



【评论】

搞“双标”的加拿大鹅,真以为国内消费者还吃这套?


近几年,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早已大变。部分“跨国品牌”再也不能以过去的逻辑来看待现如今中国的消费市场。随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加之不少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像过去那样“钻空子”,继续“店大欺客”“规则歧视”的观念早就过时了。


这次加拿大鹅事件也提醒了这些“跨国品牌”,对待中国消费者权益的规则要与时俱进,更要增强服务意识。无论是对待国外的消费者,还是国内的消费者,都要一视同仁。今天的中国,很难再有“双标”的空间。老老实实提升产品、提升服务才是企业拥有持久生命力的王道。


需要看到的是,近几年,随着越来越多国货品牌的崛起,许多曾经头顶光环的国际大牌早已在聪明消费者的评价中完成了“祛魅”的过程,走下了神坛。这也能从一波一波的“国货热”中可以看得出,消费者对国内品牌的认同感,早已超过过去。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识到,“质量+服务”才是“活下去”的王道,而不能仅听品牌的“名声”。


“名声”是动态流动的过程,可以有,也可以无。既然品牌方透支“名声”,也别怪消费者“用脚投票”。在这一形势下,“双标”企业挨完骂拍拍屁股啥事没有的场景绝不可能继续上演,对于这些现实,这些搞“双标”的品牌方们最好心中有数。详情>>>


关键时间线一览


12月2日

中消协回应“加拿大鹅”消费维权事件:任何品牌在消费者面前都没有特权。


12月1日

上海市消保委要求加拿大鹅在12月2日中午前提交《更换条款》的正式说明。


加拿大鹅官方微博就中国大陆地区退换货政策作出回应。


11月30日

加拿大鹅中国大陆门店不得退货,引发热议。



综合整理自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央视新闻、加拿大鹅官博、新京报此前报道


编辑 常江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