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网传江苏南通三星镇身着市容管理制服的人员,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卖甘蔗老人,引发广泛关注。图/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12月6日,江苏南通三星镇身着“静通市容”制服的市容管理人员以简单粗暴方式对待卖甘蔗老人引发关注。视频中,多人将一名卖甘蔗的老人围住,瞬间将一捆甘蔗一抢而空,独留老人在寒风中哭泣,哭泣声令人揪心。

 

当日晚间,事发属地三星镇镇长接受媒体采访称,视频中着制服人员属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跟要求理念格格不入,缺乏温情,已约谈公司,对责任人暂停工作,并启动问责程序。其还表示,“我们政府也很痛心,正在联系当事人,找到以后我们登门拜访,表达歉意”。

 

今年9月15日,南通某城管协管员凌空摔卖菜老人事件,曾引发公众关注和舆论的谴责。不到三个月时间,面对同样身份的摊贩,管理方式同样的简单粗暴,伤害的同样是老人,相似一幕再次上演,当地显然并未从上一次的轩然大波中吸取足够教训。

 

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无须过多评说。即使老人占道卖甘蔗有违规之处,如此简单粗暴地“抢甘蔗”仍不可原谅,况且没有执法权的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当街抢老人甘蔗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与规范、文明的市容管理要求背道而驰,更有违基本的人情伦常。

 

按照当地政府的回应,涉事的市容公司系政府购买服务,按合同承担市容管理相关工作。但市容管理也关系到权力能否正确行使,关系到公民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将城市市容管理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还需审慎考量。

 

事实上,城市管理外包并非新事物。早在2007年,这种模式即在深圳起步,将城市管理的部分职能交由民间企业承担,一度被视为城市管理多元化、市场化的有益探索。之后,这种模式被不少城市借鉴推广。

 

但围绕这种模式的争议也一直没有间断,特别是一些恶性事件中涉事主体的外包背景,更为这种模式招来不少恶评。


为避免执法权被滥用,《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均对执法主体作出严格限定。《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机关之外的任何主体,均不得对公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虽为委托执法留了一个“口子”,但对受委托的组织条件做了严格限定,包括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等,从执法主体方面确保执法不跑偏。


法律之所以严格限制乃至在某些环节禁止管理外包,原因除了外包公司人员素质或许不能满足相关要求,还出于这样一种考量: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一旦执法出问题,可能意味着公职不保,违法的成本较大;而外包公司的管理人员多是临时工,没“身份”,收入低,因为“没有什么可以失去”,也就更加肆无忌惮,违法成本低廉,难以遏制一些人通过违法获取利益的冲动。


从这个角度看,外包公司进行城市市容管理,出现偏差侵害公民权益的可能要大得多。


回到南通“抢甘蔗”事件,不到三个月时间内频繁“出事”,当地有必要做出这方面反思。至于这次涉事公司是否满足《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受委托执法条件,也不得而知。如果不满足,解除合同收回外包管理服务,就是政府唯一选择;即使满足,考虑到城市市容管理外包的弊端,也应慎重考虑。


对于政府而言,将市容管理外包,简单省心,而一旦失去控制,“买单”的是百姓,受损的是地方政府形象。

特约评论员 | 李曙明(法律从业者)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