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深夜的高速公路上,王某驾驶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发生故障停放在行车道内,未摆放警示牌。单某驾驶重型货车正好从后方驶来,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单某死亡,车辆损坏。单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2月9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最终,通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王某雇主魏某赔偿单某家属110余万元。

 

2019年7月,在某高速进京方向,单某驾驶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中,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因故障头北尾南停放在单某前方车行道内,因没有摆放警示标志,导致单某从后方驾车驶来时未能及时规避,两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单某死亡。

 

经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车辆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示并及时报警,且该车辆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未确保驾驶安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王某受雇于魏某从事运输,现单某家属按照责任比例要求魏某及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0余万元。

 

魏某和保险公司称,对于单某家属主张的损失合理部分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及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单某自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单某家属主张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雇主魏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魏某赔偿单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10余万元。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