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采倩)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1月10日上午,江秋莲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接受媒体采访。她抱着判决书一度落泪,“我要告诉江歌这个结果,妈妈做到了。”随后,江秋莲在微博发布感谢信,表达对代理律师黄乐平的感谢,并表示将前往北京当面致谢。


江秋莲在宣判后表示:“在我意料之中,尊重法院的判决。”她和代理律师,目前尚未考虑是否上诉的问题。对于诋毁江歌声誉的人,江秋莲表示接下来也会继续提起诉讼。


此外,江秋莲表示,如果能拿到69.6万元赔偿金,将全部捐给失学女童。“江歌被害,我曾向社会发起求助。因为社会给了我无数的帮助和温暖,我才活了下来,我希望能把曾经的求助还予社会。”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