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日前,新修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由最高检司法部印发,其中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记者1月13日从最高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印发了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人民监督员制度调整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

 

新《办法》重要的变化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原来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修改为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并完善了监督层级。

 

新《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商司法部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抽选。

 

新《办法》还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完善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任职条件、选任方式、发布公告等。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3万余人。各地组织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业务培训等,实现了培训全覆盖,人民监督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2021年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11万余人次,有力推动了检务公开,促进了司法民主。

 

【聚焦】

哪些人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选任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是发挥好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

 

原《办法》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司法部、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各地经过几年的实践,普遍认为原《规定》明确了人民监督员最基本的素质条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这支队伍中来,有利于实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也符合工作实际。因此仍然沿用原有的规定,未作修改。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不能做哪些事?

 

新《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

 

(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张磊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