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建)1月19日,记者从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获悉,南宁就制定《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30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以及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根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显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同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南宁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不良记录,信用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等多种情况不予贷款。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