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公司年终奖励与休年假需 “二选一”被判定违反劳动法的案例,引发关注。

 

据报道,辽宁抚顺一公司制定了一份《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同时规定,年终奖金为上年度月均工资,若累计请病事假超过15天,则需在计算12个月总绩效时扣减一个月。

 

该公司职工刘先生退休后,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该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监察局判定该公司支付刘先生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3172.41元。然而,该公司在支付补偿后,却以“年休假与年终奖励等年底福利不能兼得”为由,要求刘先生返还其已经领取的“年终奖励”3050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公司将职工的年终奖励等福利与年休假权利相绑定,欲获得福利则必须放弃休年假的权利,这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及《职工年休假条例》。

 

年终奖是年终奖,年假是年假。年终奖励和未休年假补偿在法律性质和意义上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支付情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这说明,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休年假的合法权利,尽管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发放年终奖,但不存在以牺牲年假换取年终奖的道理。


讽刺的是,该公司不仅将年终奖与年休假进行捆绑,面对职工讨要年休假补偿后,竟然以年终奖与年休假只能“二选一”为由,将该职工告上法庭,活脱脱是“耍无赖”。

 

还值得追问的是,从2015年开始,该公司一直在实施“年休假与年终奖励二选一”制度。如此再明显不过的违法行为,却持续了数年时间。除刘先生外,可能还有不少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对此,劳动监管职能部门也应主动介入调查,维护其他职工权益。

 

说到底,法律始终大于公司规定,公司规定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凡与此背道而驰的公司行为和相关企业,都该及时处理惩戒。唯如此,才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维权更有底气,敢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说“不”。



作者 | 李万友(公务员)

编辑 | 李潇潇

校对 |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