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3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举行“家庭教育法治先行 依法带娃进入新时代”新闻发布会,通过典型案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积极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发布会现场。丰台法院供图


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李蕊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对未成年人“德”的培养,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德”的示范引领,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采取恰当的方式方法实施家庭教育,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对未成年人予以充分的尊重、理解和鼓励。

李蕊表示,为此,丰台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抚养权等纠纷中,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以弥合嫌隙、减少隔阂为目标,开展调解工作。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主观意愿的基础上,就离婚后子女教育抚养、探望权行使等家庭教育事宜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指导。

发布会上,法官还分享了几起典型案例。

离婚后父亲对孩子无暇管理,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育有一子小王。2018年5月,李某与王某经丰台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小王由王某自行抚养。

2021年10月,李某将小王接走后,在给小王换衣服时,发现小王身上多处伤。李某认为王某已再婚,且忙于事业,无暇顾及小王的学习与生活,且对小王有家暴行为,不适合继续直接抚养小王,要求变更小王的抚养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小王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5000元生活费。
 
王某在庭审中承认打过小王,称因为小王考试交白卷,自己一怒之下拿拖鞋打小王。王某称其经常关心孩子,但与李某在教育孩子的方法上观点不同。经本院询问小王本人意愿,其表示同意由李某抚养,自愿与李某共同生活。王某表示,尊重小王想跟李某一起生活的意愿,但其目前经济拮据,愿意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子女抚养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依法确定。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经协商同意婚生子小王变更由李某直接抚养,经征询小王本人意愿,其亦同意父母的协商意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保护和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李某主张的抚养费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其与王某的经济收入情况、小王的日常生活需要等因素,酌情确认抚养费支付金额为每月1500元,由王某支付至小王18周岁时止。

离婚后探望权无法实现,女子起诉前夫获法院支持

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育一女小陈。2011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小陈由陈某抚养,双方未对探望问题进行约定。张某与陈某离婚后,小陈一直由陈某抚养。后张某每每要求探望女儿小陈均遭拒绝,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婚生女小陈行使探望权。

陈某主张,其没有阻止张某看孩子,但张某每次探望都不是在正常情况下进行,有次直接到学校找到老师要求看望孩子,并且每次见孩子都污言秽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小陈的一方,其要求探望小陈,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虽然陈某主张张某的探望行为不得当,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探望不利于小陈身心健康。陈某与张某均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尤其需要注意在未成年子女面前的言行,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关于张某探望小陈的具体时间,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法院结合小陈的年龄、生活等情况综合予以确定,判决张某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9时将小陈从所居处接走探望,并于当日19时将小陈送回所居处,陈某应予协助。

法官解析,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未成年人的父母无论是离婚或分居,都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应当维持健康和谐的关系,畅通沟通交流的桥梁,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等有益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避免因父母情感的冲突导致未成年子女爱的缺失。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