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CF40中国金融改革报告:金融促进高质量发展之路》4月24日发布会上,CF40(即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研究部副主任朱鹤回答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提问时表示,“投贷联动”是支持科创企业的有效模式,在实践中也发挥了积极效果(如图1所示)。“但无论是‘投贷联动’还是‘贷款+外部直投’模式,都没能解决商业银行参与其中的‘能不能’与‘愿不愿’两个核心问题”。他说道。

图1,CF40研究部副主任、分报告《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研究》课题组成员朱鹤(图片来源:CF40提供)

对于前者,朱鹤建议在正式修改《商业银行法》之前,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授权人民银行或其他相关的监管部门,制定专门针对支持科技创新的新规章条例并由国务院颁布,允许银行有更大的空间参与到支持科技创新的过程中,拓宽银行面临的法律边界。

“贷款+外部直投”模式“再次”被提

当前,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金融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直接融资也有了大幅增加,但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发展仍存在较大的不平衡,直接融资比例偏低。

4月19日召开的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十四五”时期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工作方案》,强调要聚焦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弱项,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推动金融体系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需求。

记者注意到,银保监会4月8日正式发布的《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出,完善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服务小微科创企业的新模式。

然而对于“投贷联动”,却并非新概念。

“投贷联动”模式,一般指银行为客户提供信贷支持,VC或PE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以“股权+债权”的模式,给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在2015年5月时,银保监会曾在相关政策吹风会上表示,研究“投贷联动”机制,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探索建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事业部。随后几年中,各地也就此开展过相关试点工作。但记者以“投贷联动”为关键词,搜索银保监会官网看到,自2018年以后“投贷联动”鲜有被提。

科技创新本身具有高度不确定外,同时,朱鹤认为也必须承认,科技创新也是一项专业程度很高的实践活动。

“要想正确理解这些科创活动的实践价值,需要大量相关领域的基础知识积累和储备。传统的银行从业人员懂金融,不懂科技;负责科技创新的技术人才,对金融业务的了解程度也不高。这就导致在科创团队与银行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只能按照自身逻辑去理解科技创新,那就难免会出现误解和误判。”他解释道。

“专精特新贷”的创设与制度方面的突破

而就商业银行而言,在朱鹤看来,无论是“投贷联动”还是“贷款+外部直投”模式,都没能解决其参与的两个核心问题。

首先,关于“能不能”的问题,即商业银行直接投资科创企业的法律边界问题。来自朱鹤的介绍,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阶段的“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只能是用更灵活的方式实现直接投资企业的目标。”他说道。

其次,关于“愿不愿”的问题,即商业银行能否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取得合理收益问题,朱鹤及CF40分报告《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研究》课题组成员建议,应在现有的金融结构中,释放银行体系服务科创企业产业化不同阶段融资需求的能力和动力。

“具体有两方面建议,一是探索信贷融资支持科创的新模式,即创设‘专精特新贷’。二是制度方面应有所突破。”朱鹤表示。

对于创设“专精特新贷”,他认为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有明确的服务对象,不仅是结合国家相关部门给出的‘专精特新’标准,而且还聚焦企业的发展阶段,即在科技创新走向产业化的阶段,体现金融支持的后置性。二是有较长的产品期限,我们设想应该在5-10年。三是收益分层,也就是在一个贷款合同里,除了约定的利息,还有增值收益。而获取增值收益的方式可以与企业协商,收益的部分单独考核。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机制建立,至少在银行端、以间接融资业务为主的结构里实现拓展的可能。”

朱鹤表示,创设“专精特新贷”的优势在于不违背信贷规律的同时,既可以同时帮助初创科技企业解决初期发展资金不足与普遍被高风险覆盖的两大问题,也不会摊薄创始人或者创始团队的股权,使其可以心甘情愿地为此付出合理对价。

而关于制度方面的突破,在他看来主要体现在六个层面:

一是适度放松对商业银行直接投资企业股权的严格限制,打造银行直接参与股权投资支持科创的新空间。当前,受《商业银行法》限制,商业银行不能投资企业股权。所以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之前,建议考虑全国人大授权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制定支持科技创新的新规章条例并由国务院颁布,适度放松对商业银行直接投资企业股权的严格限制,允许银行有更大的空间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二是调整监管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以一定的方式参与股权投资。三是融合科技信用体系与信贷评审体系,探索建立能够反映新经济发展方式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风险损失抵补机制。四是以大型商业银行为试点,构建银行股权投资基金。五是推动商业银行人事管理模式变革,增强金融资本参与科技产业循环的长期稳定性。六是推进制度型金融开放,提高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