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称“新职教法”)已于2022年4月20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从之前修订稿一审稿后的8章58条到三审后增加到69条,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条款篇幅增多了、内容表述也更为完善。

新法公布后,“普职分流”“就业平等”等多个话题引发较高关注度。新职教法有哪些新突破?释放了哪些信号?新京报邀请多位专家进行解读。

亮点1 普职协调发展绝不是取消中职教育

新职教法第十四条: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周洪宇:其实老职教法中本来就提到了“协调发展”,到今天这一点还需要坚持,而且很符合新发展理念。所以这次修改的时候把协调发展的说法保留下来,表述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陈子季: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公布以后,有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这其实是一个误读。对于“普职分流”问题,要注意“因地制宜”,即不要“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

这次新法中的表述,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做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体现了我们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是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2 办学层次突破

新职教法第十五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周洪宇:“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提出,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上的突破。职业教育是一个类型,这个类型自成体系,里面又有本科、又有研究生教育,这是必然的。现在已经有多所职业技术大学在从事培养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了。如果不写明“本科以上的教育”,既不能满足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也不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和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

陈子季:新职教法打通了职业教育学生上升的通道。长久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个普遍的认知,那就是职业教育是种低层次的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不宽。

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将大幅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

亮点3 企业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新职教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邓传淮:新职教法多措并举推进企业办学,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丰富举办方式,完善支持政策。

孙诚:新职教法释放的信号,是很多行业、企业甚至社会团体都可以参与到职业教育,是多形式、多形态的办学方式。可以动员更多企业力量和多方社会资源参与到人才培养的队伍建设中,聚焦社会经济发展中真正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企业如果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将有利于改变“千校一面”的局面,让职业教育成为各行各业汇聚技术技能人才的蓄水池。

亮点4 破解产教融合“两张皮”

新职教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孙诚:职业院校产教融合之前存在“两张皮”问题,而新法推出后会大大地激励企业参与到职业院校的改革中。所以,“企冷校热”问题在法律的保障下会有所改观。如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双方之间能够达到共进、共谋,教师对于产业、企业的人才诉求掌握得更清楚,大家能够输出更好的人才培养方案。

陈子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但是,长期以来,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是个痛点、堵点。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亮点5 保障就业公平

新职教法第五十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孙诚:从国家层面上,要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希望政府、国有企业等率先做好示范,录用的大门向所有人开放。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单位所需的人才都是有梯队的,各个岗位各有其能。另外要加大社会的宣传力度,在观念层面,要让大家知道条条大路、各行各业都是能够出彩的,未来的职业选择上障碍在打通,当各种各样的赛道出现,大家就不“内卷”了,也不那么焦虑了。

刘林:虽然在法律层面,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有着同等的地位,但要真正落到实处,在公众心目中确立两者的同等地位还任重道远。要破除目前教育体制内外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歧视性、限制性因素。比如在招生层次、就业岗位、待遇、晋级、升职等各方面,同等对待的相关制度要落实到底。目前还有不少歧视性、限制性政策,比如招生层次设计中,把高职放在普通高中之后,就会给人“低人一等”的感觉,这些障碍要尽快破除,为职业教育发展扫清道路。

亮点6 明确责任让法律“长钢牙”

新职教法第六十六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洪宇:法律是要明确写入法律责任的。1996年版的职业教育法有个很明显的疏漏,就是没有“长钢牙”,是一个“软法”。不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出现的时候就无法追究,立法就失去了意义。新职教法中新增了一个章节,第七章,就是法律责任部分。其中的条款表述都是刚性的,是明确有力的,是“长钢牙”的法律。

亮点7 建第三方评价制度促教育质量提升

新职教法第四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储朝晖: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第三方评价制度是新职教法的一大亮点。职业教育规模这些年来有很大发展,但职业教育的质量一直被诟病,家长不愿意让孩子进职业学校与教育质量有关。明确第三方评价制度能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

【专家】
周洪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邓传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陈子季: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刘林: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督学
孙诚: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
储朝晖: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排名不分先后)

新京报记者 冯琪 刘洋
编辑 缪晨霞 杨菲菲 校对 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