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吴为)5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决定内容共16条,涉及综合示范区发展着力点、政府职能、保障机制等六个方面的条款。


决定设置产业开放、园区开放、要素供给、联动创新、营商环境、投资促进、法治环境、政策保障8项条款。如“产业开放”条款,规定聚焦科技服务等重点优势产业,探索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园区开放”条款,规定在园区实施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重点园区市、区统筹协调机制,加大重点园区人才引进落户支持力度等内容;“投资促进”条款,明确建设完善以区级为主体、市区协同联动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健全“一库四机制”(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强化重大项目服务,健全重大项目的协调调度、服务管家、政企对接、督查评价等工作机制)等内容;“政策保障”条款明确有关部门要推进综合示范区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建立常态化政策发布机制和沟通机制,对标国际探索制度创新和实践,强化系统化、集成化制度创新。


政府职能条款方面,规定有关部门要及时提炼总结改革经验,形成创新实践案例;建立完善综合示范区建设成效评估体系等内容。保障机制条款方面,规定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相关部门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优化调整措施,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办二级巡视员鲁胜利介绍,决定是继去年11月完成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工作后的另一项“两区”立法工作。此次立法突出开放改革的鲜明特征。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创新、联动创新等方面夯实法治保障基础,如规定“需要在特定区域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需要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条件的重点园区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法定机构”等,并对综合示范区与其他开放平台、与其他“四子”、与外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联动创新机制进行了明确。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