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此外,《办法》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若涉嫌犯罪,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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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物种入侵将损害农林牧渔生物多样性

什么是外来物种?

根据《办法》,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而外来入侵物种,则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多数入侵物种可在我国找到适宜生存环境,一旦定殖,彻底根除难度大,严重影响入侵地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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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或将被追究刑责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在介绍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全链条管理、健全责任机制的总体考虑时指出,要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面提升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水平。

一方面要加强全链条监管,构成体系,另一方面要明确职责分工,同时引导公众参与。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加强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鼓励引导公众依法参与防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办法》附则也明确提到,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即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办法》明确,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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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十年普查一次 构建监测网络

监测与预警方面,《办法》指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并将普查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自然资源“一张图”。同时,也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按照职责分工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汇总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监测信息,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息。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防控。

此外,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也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规范信息发布方面,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会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发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新京报记者 田杰雄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