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案件,被告人均使用自身支付账户协助贩毒者将“黑钱”转移,最终被法院判处犯洗钱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法院发布的第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仍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贩毒者用于接收毒资。他人通过该微信、支付宝账户扫码付款后,被告人再将毒资全部转回贩毒者名下,共计6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仍利用自己支付宝、微信帮助他人收取毒资共计6700元,并转账至贩毒人,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终以洗钱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与贩毒者系堂兄弟关系。贩毒者以自己银行流水达到当日限额为由向被告人借其银行卡账户及微信收款账户。后贩毒者进行毒品交易时,使用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进行收款,前后共计12次,收取毒资3630元。被告人采用银行取现方式将毒资转换成现金并交给贩毒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无法对出借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利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帮助其收取毒资共计3630元,并换取现金给贩毒者,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终以洗钱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法官解析称,《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洗钱罪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包括删除“明知”要件,“自洗钱”行为入罪等。此次修改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洗钱罪的入罪门槛,即行为人无论是否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若参与有关毒品活动的经济行为,使用自身支付账户协助“黑钱”转移,将有可能被判处洗钱罪,承担刑事责任。提供支付账户的人以其不知道提供账户与贩卖毒品等违法活动相关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提示群众,切莫随意出借自身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有明显个人特征的支付账户;在发现有可疑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