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北京证监局对神雾科技、华泰汽车、中期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出具了警示函,原因是三家公司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以下为三家公司收到的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全文。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吴道洪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提高守法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苗小龙: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苗小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苗小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提高守法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期集团有限公司、田宏莉: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田宏莉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田宏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高守法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