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已有6年,全国迄今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超过一万份,但此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仍存在障碍。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多个要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令已发万余份,发出和执行环节存障碍

 

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7月1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

 

“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郑学林介绍,为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问题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发挥的瓶颈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机制方面,二是法律适用方面。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最新发布的《规定》共13条,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相应规则,

 

经常性侮辱、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家庭暴力

 

《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郑学林解读,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对于家庭暴力的形式,《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郑学林介绍,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标准改为“较大可能性”

 

《规定》还适当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郑学林介绍,在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

 

基于此,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同时,《规定》还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于家暴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规定》予以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在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郑学林说,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的。

 

就此,《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这些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等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将违反保护令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

 

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规定》加大了惩治力度。

 

郑学林表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此外,《规定》还对参照《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具体人员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郑学林表示,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家和万事兴。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陈静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