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家暴法施行六年之际,该法的核心制度设计——人身安全保护令迎来全面升级。


继3月《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发布,打通部门间沟通协作“堵点”后,7月,最高法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进一步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8月1日,最高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


“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证明标准从“高度可能性”改为“较大可能性”


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万余份,其中,2021年共发出保护令3356份,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但是,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就上述问题,最高法经过调研,于今年7月中旬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8月1日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


《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对于家庭暴力的形式,《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规定》适当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规定》还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调研发现,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为此,司法解释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对证明标准问题,《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解决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从而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地生活。

 

“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分析,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遭受家庭暴力,另外一种是目睹家庭暴力。两种情形都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为预防和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最高法今年连续出台措施。今年3月会同六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强调,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体包括细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义务,明确未成年人作证可以不出庭,询问未成年人时要提供适宜的场所、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问询方式,注重保护其隐私和安全等。

 

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着眼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司法解释还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这位负责人说。

 

在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的施暴者主张实施家暴事出有因,对方有错在先,比如出轨等。

 

“我们要特别强调一个观念,就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对于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再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们要特别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真正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

 

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规定》加大了惩治力度,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最高法司法解释公布后,7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家暴法实施办法,规定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遭受家暴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单位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有权及时制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背景

六年间,反家暴宏观格局快速构建

 

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早在14年前即已试水。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得继续对她实施暴力。

 

随后,这一做法在重庆、浙江等更多地区尝试,并进入法律。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司法保护。

 

2017年7月,最高法牵头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等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推动形成反家暴的宏观格局。

 

2018年,最高法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探索建立家事案件心理测评干预、家事调查、婚姻冷静期、案后回访等制度,推动对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

 

2019年,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开辟或完善“绿色通道”等,进一步细化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措施。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工程,需要各部门合力解决。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不了解,证据意识弱,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还不健全。

 

今年3月,最高法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立足于各部门具体职责,从源头抓起,打通部门间沟通协作“堵点”。

 

针对实践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不知或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意见》对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及司法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职责做出了规定。《意见》还对反家暴法中公安机关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细节。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