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8月9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学员与中介机构就学费退还产生的纠纷,案件中学员王某主张中介机构未依约为其办理泰国某高校硕士学历学位及认证,要求中介机构返还高额费用,获法院支持。

法院介绍, 近期某些中介机构瞄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获取这一“市场”,宣传广告主打“学制短”“门槛低”“通过率高”,以“速成”为噱头吸引需求者,获取不菲利益。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某些中介机构更以“不需出国”“线上授课”吸引了诸多需求者,部分人员也因此上当受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作为委托人(乙方),某公司作为受托人(甲方),双方于2021年9月7日签订一份《泰国硕士办理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帮助乙方办理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证书的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总学费20万元,签订合同付第一期学费12万元,学历学位认证后付第二期学费8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通过网银向某公司股东李某转账12万元。2个月后,王某发现某公司发布了注销清算公告,遂联系该公司联系人赵某,被告知可继续办理学历学位。王某还向该公司邮寄债权申报材料,该公司置之不理;王某向该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后,该公司未能办理注销登记。之后,王某将某公司、李某、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2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教育部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前提应是学生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取得的学历学位。因王某不具有泰国某大学硕士学历学位,某公司并非仅提供学历学位认证的办理服务。《泰国硕士办理合同书》约定帮助王某获得教育部认证的泰国某大学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的时间仅为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远低于通常硕士学制时间,实有买卖学历学位之嫌。所以,《泰国硕士办理合同书》违反我国学历学位管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该合同签订的目的属通过违法或违规手段获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影响正常的学历学位管理与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管理秩序,有违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属无效。

法院表示,王某欲取得国(境)外硕士学历学位文凭,未充分了解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方面的法规政策,未对合同内容加以甄别即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王某自身存在相应过错;但某公司签订合同后不到3个月即进入注销清算程序,且对王某债权申报置之不理,存在欺诈之嫌,过错程度明显高于王某。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王某基于该无效合同支出的12万元,可依法要求合同相对方某公司返还。对王某主张的利息,实为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在充分考虑双方过错的基础上,王某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与利息起算点属合理区间,对王某主张的利息,法院亦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因李某系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涉案合同约定王某将款项支付至李某银行账户,李某未能就自身财产独立于某公司举证,因此李某对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