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的主要情况。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修改。此次修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中增加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且明确了相关内容。


据介绍,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增加了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规定。


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方面,三审稿的修改涉及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中增加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内容中增加农产品储存、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同时强调“确保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同时,三审稿还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的内容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解读

此次修法新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有哪些内容?


杨合庆在记者会上介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有关内容。这一制度也是此次修法新增的一项制度。


杨合庆说,总的来说,实行这项制度是为了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一项重要举措。

 

此次修法在之前农业农村部试点的基础上,明确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收购农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附加在销售的农产品上,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等信息。


杨合庆介绍,这一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的内容是不使用禁用停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将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定为一项法律义务。同时,因为普通的农户可能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引导农户加强农产品的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在销售环节,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明确了交易流通环节的管理措施。


制度还规定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发挥实效。规定了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作为此次修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实践中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因此,法律还授权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杨合庆说。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