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为)8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3月27日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是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重要的制度基础,为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据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推动北京市营商环境迈上新台阶,有必要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结合北京市开展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北京市5.0版改革,并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此次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9个条款进行了完善。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国家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北京市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协同性,巩固北京市营商环境改革成果等方面内容。


在贯彻落实国家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方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的新要求,对照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现行法规内容予以完善。


例如,根据2022年3月1日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报经营范围。根据2021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规定了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在提升北京市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协同性方面,根据北京市实际,同时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多场景记载不动产单元代码,并实现一码关联,为开展共享查询追溯提供便利,保障不动产权属清晰,尽可能减少纠纷。


此外,条例修改还涉及巩固北京市营商环境改革成果。近年来,北京市创新推进“6+4”一体化综合监管机制,持续推进建设工程领域改革。为固化这些改革成果,将相关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例如,新增了北京市依据国务院授权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探索构建以“风险+信用”为基础、“分级分类+协同”为关键、“科技+共治”为驱动的“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等规定。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