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张晓兰)9月13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预售方案前,应选择一个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以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与此同时,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额度内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监管部门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拨付节点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标准为毛坯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5%,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10%。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要及时作出处理。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