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是一个虚拟空间,也是一个公共空间,群里发言也需严守法律法规底线。图/新华社

据北京青年报10月13日报道,近日,湖南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业主孙小玲(化名)和王小猛(化名),2020年8月起在小区业主群聊中互相对骂14个月,甚至在线下大打出手,最终闹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互怼双方均被判构成名誉侵权,不仅要在业主群道歉,更要赔偿打伤对方的相关损失。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也呈现出高发之势。据媒体披露,近年来,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中,有75%是以网络为媒介的。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应符合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超过“底线”、越过“红线”,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一审判决,无疑是在此方面的严肃重申。

回顾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事情起源于2020年8月,该业主群有业主对小区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开、不公示提出质疑。同为小区业主的孙小玲,在群里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因此与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王小猛发生言语冲突。这场长达14个月的互怼,也正式拉开了帷幕,相关聊天记录打印出来竟有两三厘米厚。

毋庸置疑,每一个小区业主都有权对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开、不公示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业主微信群,也理当成为双方进行平等沟通和良性互动的平台。但无论是在微信群还是其他网络平台,均需以事实为依据,理性发言,恪守法律法规的“底线”与“红线”。

另一方面,业委会作为小区自治机构,只要业主所提批评与建议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就当予以尊重和采纳。如业主意见有所偏颇,或与事实有误,业委会亦当在尊重业主表达权的前提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消除误会,取得共识。

即便是问题暂时难以解决,双方也应本着互相尊重、平等协商的规则弥合矛盾,而不应该“互怼”,互相辱骂,甚至将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

因为,一旦沟通升级为情绪化的“互怼”,便容易脱离摆事实、讲道理的基本理性,变成了互相辱骂和伤害的语言“互殴”。这种放任的“互怼”,很容易对双方造成名誉权及人格权的侵犯。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各类群中的言论,均有明显低俗且具有贬损性评价、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用法官的话说,“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方的名誉产生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客观上,此种通过文字、言语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的行为,也都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可以说,所有的超越事实本身和法律红线的“互怼”与“互殴”,都会对相对方造成非法伤害。

而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也因此,本案一审判决即是,原、被告双方要求相对方进行书面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公开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两业主群里对骂14个月,被判“互相道歉”也再一次警示,微信群是一个虚拟空间,也是一个公共空间,在微信群对他人进行漫骂攻击、侮辱他人人格,只是侵权的载体不同,其侵权本质并无变化。

既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其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均应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否则,就很有可能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撰稿 / 刘效仁(职员)
编辑 / 何睿
校对 /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