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下称“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的出台,也在上市公司中掀起一股回购增持的热潮。个人以为,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落实到位才是关键。


据不完全统计,新规发布的10月14日至16日晚,沪深两市有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回购、增持计划或进展公告。回购股份方面,沪深两市有49家公司发布回购类公告,其中14家披露回购方案,回购金额上限超过50亿元。新增回购计划中,并不乏“大手笔”。如长城汽车拟回购资金上限为18亿元,分众传媒拟以4亿元至8亿元回购股份,其金额均不低。


增持股份方面,沪深两市共有46家次上市公司发布增持类公告。其中,新推出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为10家,涉及金额近3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受新规影响,董监高为此次增持的“主力军”。


此次回购增持新规短期内能够在市场上掀起一股热潮,个人以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回购增持新规进一步优化回购条件、放宽回购实施条件,且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规定,此外,新规还明确了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增持方面则主要对“窗口期”规定进行修订。因此,新规能够提升上市公司、董监高回购增持股票的积极性和便捷性。


其二,近期,沪深股市调整。股价的走低,既能降低上市公司的回购成本,也能降低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增持成本,并为实现今后利益最大化埋下伏笔。对于上市公司与董监高而言,能够“双赢”。


回购和增持是上市公司维护自身价值、维护股价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方式。此次新规的出台,体现出监管部门呵护市场的态势,而近百家上市公司火速跟进,毫无疑问能够进一步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上周五及本周一沪深股市持续上涨,不能说没有这方面的因素在内。


但回购增持新规出台后,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如何落实到位才是关键。从以往的案例看,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回购增持股份,常常会出现不和谐的一幕。比如在回购增持公司发布后,市场只听楼板响,不见人下来。所谓的回购增持公告,只是放了一个“空炮”而已。现实案例中,只发公告,一股也不回购与增持的上市公司并不少见。希努尔(现名为雪松发展)曾推出不低于3亿元回购计划,结果一股没购就终止了回购,这就是典型案例。


再如,有的上市公司或董监高在公告发布后,虽然也声称金额不低于多少亿元,但实际用于回购与增持的资金非常之少,甚至达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其所谓的回购与增持,只是做做样子。因而只有形式上的意义,而没有实质性的内涵。松炀资源也曾披露1亿元至2亿元回购方案,最终回购金额为1005.13万元,仅为回购方案规定下限的10.05%,2022年8月17日,松炀资源时任董事长王壮鹏也因此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个人以为,上述两种现象需要引起市场的重点关注。而且,对于回购股份而言,对股价最有力的支撑莫过于将回购股份予以注销。而从目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看,普遍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相对而言,注销回购的股份,既可增厚每股收益,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将是深远的。而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只能是短期内对股价产生支撑作用。今后这些股份上市时,又将导致股价承压。


最大限度发挥回购增持的积极作用,强化监管不可或缺。个人以为,对于发布公告且回购增持金额设定了下限的上市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回购或增持。否则,应认定上市公司当初发布的公告涉嫌虚假陈述。由于发布公告后或导致股价产生波动,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发起诉讼维权,甚至可发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此,不仅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方面也会付出较大的代价。反过来讲,也能倒逼上市公司方面在发布公告与实施时真正做到“谨言”与“慎行”,个中的积极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曹中铭

编辑/岳彩周

校对/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