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晚间,云南白药发布了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号)“关于对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你公司相关方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下,未及时组织履行变更程序,你公司对部分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你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授权范围不清,存在概括性授权或将董事会部分法定职权转授权的情况,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履行不规范,投后管理和监督不到位,证券投资的警戒、止损等指标设置不清晰。上述情形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2.3.7 条、第2.5.18条、第6.1.4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收入未严格按会计准则要求处理。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意见。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