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人社局回应女职工生理假期”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引发关注。针对政协委员程宗玉《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表示,《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生理假有明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月经假”并非新鲜事物,除了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之外,多地还发布过地方性法规,对女职工的这一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张荆对记者表示,这些规定能让公众知道这是法律赋予女性劳动者的权利,但落实起来可能存在困难。

 

“月经假”由来已久

 

实际上,“月经假”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深圳人社局在答复函中依据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于1993年颁布,2011年修订。其中第七条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记者查询发现,多省份对“月经假”有明确规定。

 

2018年3月起实施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明确,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2018年7月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针对经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2018年11月,《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开始实施,其中第九条规定,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三)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据媒体此前报道,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月经假”落实有难度,理解经期女性需求、消除职场性别歧视是关键

 

“女性在生理期的时候,生理上产生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情绪和精力受到很大影响,有的人痛经起来就像是生了一场大病。特别是患有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女性,来例假时疼痛更加严重,这是男性永远无法体会的。”张荆表示,“如果法律不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那么男上司不会理解女职工经期可能存在需要休息的需求,反而会觉得是小题大做。”

 

张荆指出,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者表态,能让公众知道这是法律赋予女性劳动者的权利,是有充分必要的。“同时,我觉得这也能解决很多人对保护经期女职工权益这一问题的纷争。尽管劳动法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地方的规定和表态能从法律的适用层面和具体实践层面,解决大家关于这个问题的纷争。”

 

“其实这样的规定和表态,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具有性别价值。女性和男性在生理结构方面存在着天然差异,这些差异需要在很多场合加以细化找平。”张荆认为,如果无法树立这样的意识,那么这些规定和表态在落实层面就会遇到一些问题。

 

张荆表示,其一,因为劳动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地方性的法规不能突破上位法,女职工依据这些规定去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可能会产生抗辩;其二,设立“月经假”确实存在加剧女性找工作难度的可能。

 

此外,记者发现多地规定要求请“月经假”的经期女职工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如陕西要求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深圳市人社局的答复函中也要求,女职工存在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需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张荆认为,这是从企业角度考虑,避免这项权利被滥用。而据媒体此前报道,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遭遇多重障碍。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

 

针对“月经假”落地乃至女性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张荆认为:“现在各部门都在推动消除职场性别歧视,加大监管。如果违法,要承担更严重的后果。同时,也要加大男女性别差异的宣传。”她指出,“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女性权益,对女性友善其实就是对我们全社会友善,对家庭友善,对下一代友善,这不是个体问题,是社会整体变得文明进步的表现。”

 

新京报记者 叶红梅

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