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汉服潮”日渐流行,但随着汉服热度逐渐升温,一些纠纷也随之产生。11月23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汉服爱好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

汉服爱好者在交流平台“挂人”指责对方抄袭

小红(化名)与小兰(化名)均为某汉服交流平台的用户。2020年,小红发现小兰在汉服交流平台上多次发布信息,指责小红在进行汉服设计时抄袭他人作品,并对小红进行侮辱,还将小红的姓名挂在网上,引发其他网友对小红的围攻,造成小红精神抑郁。

小红认为,小兰的言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某汉服交流平台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构成共同侵权,故起诉小兰和某汉服交流平台,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小兰称,小红设计的汉服图样多次使用他人作品,小红本人已承认并道歉,为引起其他汉服爱好者关注和警惕,才在平台发帖“挂人”,其获取小红姓名的途径是公开的信息,并不构成侵权。

而汉服交流平台称,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小红未提交小兰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小红的真实身份信息,未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挂人”者侵犯对方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兰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小兰在平台指责小红抄袭他人汉服作品,系以作品之间客观对比为依据,且小红在和小兰交流过程中亦承认部分事实,因此小兰相关言论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的情形,不构成诽谤。但是,在认为小红构成抄袭且故意回避事实后,小兰发表的言论中带有“抄袭狗”等词汇,已超出正常揭露、批评的范畴,导致小红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小红的名誉权。

此外,自然人的姓名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本案中,小兰擅自将小红的姓名在互联网上披露,侵扰到了小红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小红的隐私权。尽管小红的姓名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并不当然引起在汉服交流平台的匿名信息被实名化的结果,小兰以披露小红自行公开的姓名作为免责事由,不能成立。

而且在本案中,在小红已公开发表声明,表达对网络言论攻击的恐惧,甚至已表示心情严重抑郁,有轻生想法时,小兰仍对小红进行挖苦,并在此后言论中披露小红的姓名,持续对小红的精神进行刺激。现有证据证明,上述言论造成小红精神疾病加重,引发严重后果,侵害了小红的健康权。
 
另外,法院认为,小兰在平台所发表的侵权言论,并非属于某汉服交流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畴,平台不具有主动审查的能力和责任。此外,小红在发现小兰利用平台发表侵权言论后,并未通知平台采取措施,而是径行提起诉讼,因此,某汉服交流平台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小兰就侵害小红的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向小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小兰、小红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期,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舆论监督有边界,“挂人”泄愤不可取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赵长新表示,“挂人”是网络用语,指在网络上公开他人姓名等个人信息,通常目的是为了揭示某事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出于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促进公众知情而适度、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体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毫无节制、非理性甚至恶意进行发泄,形成“网络暴力”,将会对个人隐私、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进行舆论监督也要具备手段、程度的合法、合理性。如果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擅自将已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公开,导致他人隐私被侵害,则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小兰以侮辱性语言攻击小红的抄袭行为并公开小红的姓名,已经超过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度。网络用户匿名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小兰将小红的真实姓名对外披露后,负面信息与真实身份形成关联,导致小红名誉权、隐私权、健康权遭受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长新还提示,汉服爱好者应当理性表达言论,正确行使批评权,与其他爱好者平等交流,文明健康使用网络。同时,作为个人,也需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而汉服交流平台也应当进一步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平台有害信息的甄别、处置能力,加强平台内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中华文化繁荣兴盛。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