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为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法律条文共计五十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法官谢兆勇今日向记者解读了该法的内容和特点。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能仅事后打击,更要源头预防

谢兆勇说,与传统诈骗不同,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并不与受骗者直接接触,而是通过电信网络手段与受骗者远程交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而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存在侦破难、取证难、资金查控难的困境,如果无法在第一时间紧急止付或账户冻结,被害人的损失很难挽回。

以往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立法规定较为分散,存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精准打击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不能仅立足于事后打击惩治,更应重视源头预防,实现标本兼治的效果。因此,在此背景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应运而生。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主体,即国务院负责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对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内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并承担风险防控的责任。对于上述机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对各自业务范围提出了更为细致、规范的要求,以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综合治理。

对于宣传和预防工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了以各级政府、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及村委会等部门作为义务主体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以增强老年人、青少年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新法进一步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谢兆勇表示,大量、长期的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助长了电信网络犯罪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由此可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在《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外,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制度。

此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打击同时适用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即在中国境内实施的、中国公民实施的及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诈骗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都可以适用。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还规定了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此外,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人员或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需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

另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章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或提供帮助的主体、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机构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上述机构违反本法者,需视其情况承担不同维度的责任。

谢兆勇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一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专门法律,本法通过加大宣传与惩处力度、增强防控主体的责任、落实多方位法律责任,达到对电信诈骗的精准、严厉打击,从源头预防电信网络犯罪行为。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