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2月4日是第9个国家宪法日,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审判权力,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宪法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诚信诉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行使诉讼权,尽可能地将矛盾纠纷引入法治轨道予以解决。但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还损害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毒瘤”,阻碍法治的进步。12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辖区审理的虚假诉讼再审案例进行了通报。

2005年,董某出资以父亲名义购买1号、2号两套房屋,且均登记在父亲名下。2007年,董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6年4月,董某和父亲、妻子张某协商出售上述两套房屋,用以另行购买某套别墅。同年5月,董某父亲将两套房屋通过中介挂牌出售,2号房屋以750万元成交。

同年6月,董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尚未出售的1号房屋归张某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同年7月,张某以639万元的价格将1号房屋出售,得到售房款后将其中629万元转账给董某的父亲。2016年8月,董某以1300万元购买别墅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其间,张某与董某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在新购买别墅居住至2018年3月,但二人一直未复婚。

后来,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父子偿还她1号房屋售房款,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接着,张某又以用1号房屋售房款与董某父子共同购买别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按份分割该别墅。法院审理后判决董某父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629万元。

董某父子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二审期间,张某承认,其二人离婚是为了规避税收政策,自己实际上与董某是“假离婚”,她编造与董甲共同购买别墅的事实,目的是索要购房款,给女儿争得财产。

审理中,张某自认其与董某父子之间并不存在共同购买别墅的事实,认可售房款确归董某父亲所有,当庭同意了董某父子的上诉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采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方式,先后虚构双方存在借款、共同购买别墅的法律关系,向法院两次提起诉讼,已构成虚假陈述。由于张某的起诉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北京三中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

同时,考虑到本案因家事纠纷引发,张某主动承认虚假诉讼事实等情节,给予其1万元罚款处罚。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