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日,北京通州某村村民宋某因自家承包地的小葱被隔壁承包地的桃树挡着日光导致小葱产量减产,而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宋某和李某为通州区某村村民,其中李某承包的土地位于宋某承包地的西侧,两家土地相邻。2022年4月,宋某在承包地内种植小葱。后其发现李某承包地内的桃树太高,影响其承包地内小葱的采光,因此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宋某诉称,其最开始在该地块种植玉米、麦子等,2017年其将承包地出租他人用于种植树木。2022年4月左右合同到期后,宋某在承包地内种植小葱。因李某树木与其种植的小葱距离较近且遮光,严重影响宋某小葱的生长。因此,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6500元。

李某辩称,2022年前,宋某承包地的承租人在该地块种植槐树四年。2022年树木移走后,宋某才种植小葱,而李某的承包地自2009年3月中旬起种植桃树,并不是近期所种植。李某所种植的桃树,远远早于宋某种植小葱。宋某多次找李某,要求其对树木进行剪枝和树木捆绑,李某均一一照做。因此,李某不同意宋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宋某以李某种植桃树的行为影响其所种植小葱的生长为由要求李某赔偿,那么宋某就必须举证证明李某存在侵权行为、李某的侵权行为与宋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但是根据该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宋某在明知李某种植桃树多年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种植小葱,可以视为其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合理评估,不应认定李某种植桃树的行为侵犯了宋某的相邻权。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此,宋某与李某双方对其承包的土地种植何种农作物,均有权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

最终,通州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编辑 杨海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