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12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年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执行案件”的工作成效,并发布了10件典型案例,其中一件为“某能源有限公司与某空调股份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米兰仲裁院仲裁裁决执行一案”。


某能源有限公司与某空调股份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某空调股份公司向某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其拟建设项目所需的空气冷凝器等设备,并约定双方因此产生的争议应由米兰国内国际仲裁院予以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空调股份公司违约,某能源有限公司将争议提交米兰仲裁院进行仲裁。米兰仲裁院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空调股份公司向某能源有限公司支付70多万欧元的损害赔偿,并按意大利法定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仲裁费用及其他法律费用。某空调股份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米兰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宣告仲裁裁决无效。经审理,米兰上诉法院判决驳回某空调股份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某空调股份公司未向意大利最高上诉法院上诉。之后,某能源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米兰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某空调股份公司提出执行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等答辩理由,经过审查,某空调股份公司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米兰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


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某空调股份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找,发现某空调股份公司名下有足额的现金存款,因而采取了相应的冻结措施。某空调股份公司以裁定承认和执行的程序错误及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案件的执行。经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审理,相关法院均认为异议内容不是针对具体的执行行为,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因此对某空调股份公司的异议、复议申请均予以驳回。之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因米兰仲裁院的仲裁裁决确定的某空调股份公司承担债务的金额是以欧元为单位计算,相应的利息是以意大利法定利率计算,为了明确执行的具体金额,减少双方争议,便于顺利执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谈话,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最终确定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债权总金额,在此基础上及时划拨了案款并发还给了某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域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经合议庭审查后,如果裁定承认和执行,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当事人没有上诉、复议等的救济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常会以程序性问题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停止执行。对于异议,当事人需要区分异议是针对具体的执行行为,还是针对执行的依据,并预判相应的结果。本案执行过程中,某空调股份公司以申请执行超过执行时效期间为由,认为承认和执行的民事裁定错误及违法,要求撤销执行,并提出执行异议及复议。但是其异议理由并非针对具体的执行行为,因此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最终被裁定驳回申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的权利,虽然被执行人在异议、复议被驳回后仍有异议,但是为使仲裁裁决及时得到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某空调股份公司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时扣划并发还了全部案款,最终使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全部得到实现。该案的办理也体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时的专业、细致、责任及担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曹诗男认为,本案是《纽约公约》与中国《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承认和执行米兰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后,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处理了执行过程中的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和复议,并就确定履行义务的币种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果断做出判断,坚决执行,既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的权利,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实现,体现了我国支持国际仲裁制度的包容性司法态度和贯彻实施《纽约公约》的决心,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提高我国的国际经济地位。


编辑 彭冲 校对 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