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北京居民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某公司司机黄先生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先生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就事故负同等责任。因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张先生的父母将黄先生、某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1月3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期,海淀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8846.6元。

 

张先生父母诉称,张先生离异无子女。涉案交通事故系因黄先生车速过快、车辆整车制动率不合格且违反交通信号行驶所致,所以黄先生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388680元,丧葬费530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144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黄先生及某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双方是同等责任,因此同意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半,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且原告系退休,不符合被扶养人相关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黄先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驶来,大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先生受伤,两车损坏。张先生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黄先生未安全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张先生、黄先生为同等责任。

 

黄先生系某公司司机,事故发生时为履行职务行为。黄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某公司赔偿。法院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民事赔偿比例如何认定等问题逐一论述,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张先生父母提交的户口本明确记载了二人的服务处所及退休状态,张先生父母主张其无工作、无退休金,与户口本记载的事实相悖,张先生父母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符合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8846.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编辑 彭冲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