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聘用制书记员的身份属性、规范聘用管理、完善职业保障、促进职业发展,更好适应审判工作现代化需要。


记者梳理发现,《意见》从聘用制书记员的用人额度、招聘机制、职责边界、薪酬保障等方面均作出突破性安排,旨在全方位加强规范管理,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队伍。


用人额度

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


《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实行用人额度总量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书记员(含编制内和聘用制)总量与核定的法官员额数量大体相当,并严格控制规模。考虑到部分地方法院人案矛盾较为突出,《意见》进一步明确,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辖区法院实际情况和用人需求,在配备总量范围内合理确定和分配辖区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可以统筹一定数量的聘用制书记员额度在辖区法院调配使用,优先向任务较重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体现鲜明的强基导向。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推动符合条件的编制内书记员及时转任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意见》参照编制内书记员等级设置为十级的做法,将聘用制书记员的等级也设置为十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高级至四级高级聘用制书记员、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实现与编制内书记员等级相贯通,打破编制、身份带来的发展壁垒,并对等级晋升年限、初次定级、升降情形、配套待遇等方面予以明确,畅通聘用制书记员职业发展通道。


招聘机制

招聘首设递补和转聘机制书记员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实行省级法院统一招聘,由高级人民法院研究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总量方案,合理确定和分配辖区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人民法院在本院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内商同级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招聘计划,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聘用制书记员缺口较大、人案矛盾特别突出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可经报批后自行组织开展招聘,在确保工作规范的同时最大程度兼顾各地审判工作运行需要。


《意见》首次在政策上建立递补机制,规定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程序确定递补人选,明确递补资格的有效期;首次建立转聘机制,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可以在不同法院之间转聘,转聘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有效破解统一招聘周期长、人员补充不及时等实际困难,进一步满足各地法院招聘工作实际需要。


在招聘条件上,《意见》明确,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批准可适当放宽。


职责边界

细化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履职清单明确多条“红线”


《意见》进一步明确聘用制书记员职能定位,细化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履职清单,明确聘用制书记员应当配备在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案卷材料归档、校对送达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职责。


同时明确多条“红线”。聘用制书记员不得单独从事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调阅卷宗、听证、调解、保全、执行案款发放等应当由法官、法官助理等在编人员从事的工作,不得从事印章管理、警务枪械药物管理等重要、敏感岗位工作,不得从事核心涉密岗位工作,不得接收、管理中央文件或接触、处理绝密级案件和相关信息,廓清聘用制书记员职责边界。


●薪酬保障

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聘用制书记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聘用制书记员根据等级执行相应工资待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经费列入所在法院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聘用制书记员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退休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在薪酬方面,《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的薪酬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聘用制书记员可以申请加入所在法院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享受会员待遇。


在职业发展方面,《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注重总结和宣传推广优秀聘用制书记员事迹,根据功绩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对聘用制书记员给予奖励,激发聘用制书记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明确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时,可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作为部分相关岗位的招录(聘)条件,进一步拓宽聘用制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