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曹晶瑞)在乡村,各种小工程经常会出现口头约定、不签书面合同的情况,孰不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可比签份正规合同麻烦多了。经熟人介绍,高某找来张某帮建位于房山区某村的一厂院围墙,工程款支付齐了,一年后围墙却开裂了,面对原告高某的起诉,被告张某称,围墙工程由第二被告李某修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占强律师建议,在能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最好还是要签定书面协议,因为一旦发生纠纷,书面协议才是最有效的证据。

 

事件回放

信得过没签合同出纠纷空口无凭

 

“工程款我一分不欠他们,现在围墙歪了、开裂了,让他们维修,他们却找各种理由推脱,没办法,我只有起诉他们。”家住房山区大石窝镇岩上村的高某在法庭说。

 

房山法院长沟人民法庭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高某起诉被告张某、李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高某在村里有一处厂院,2017年3月,经人介绍,高某找到被告张某为该厂院在北、西、南三面建起总长度约为110米、高度约为2.3米的围墙。

 

高某称,当时都是熟人介绍彼此都信得过,就没签合同,通过口头方式约定了施工。说好的工程款一共5.6万元,开工时他先支付了2万工程款,完工后其又付清余款3.6万元。当时双方也“说好”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张某负责维修。可2018年3月,高某发现西墙向西歪出20厘米左右,在西墙、南墙处出现了多处裂口,裂口从上层的砖墙一直延伸到下层的石头墙,随后找张某维修,却一直没能解决。

 

针对高某的起诉,被告张某则称,围墙工程由第二被告李某修建。“当时并未要求设置排水口,厂院内地势东北高、西南低,西南处有坑和沟,遇上下雨天,水从高处流到低洼处,沿着西南墙根向外排水,在西南处形成了一个自然的排水口,导致此处围墙下沉,排水口处的围墙下沉导致两边挑起,势必会出现裂口,墙没塌就已经很不错了。”张某称。

 

第二被告李某对于被诉颇感无辜,认为案件本与自己无关,工程由张某承建,工程款也由张某收取,自己和张某系乡亲关系,自己只是跟着干活。对此,原告高某不认可,高某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由“李某”书写的证明,证明中,李某称工程由张某、李某合伙共建。

 

庭审中,双方围绕工程由谁承建、墙歪和裂口原因、工程质量、保修约定等争议焦点逐一展开。为进一步了解现场情况,承办人员在本次庭审结束后跟随双方来到厂院现场,细致查看围墙歪斜、裂缝情况。

 

因原告高某申请工程造价和质量鉴定,该案未当庭宣判,将在完成相关鉴定后择日开庭。

 

律师说法

农村“熟人社会”也要签书面协议

 

在农村,这种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应承的工程不在少数,出了问题往往是各执一词。对此,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占强律师。他表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虽然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依据《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第三条的规定,高某与张某口头约定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也属于应当认定为有效情形。

 

高占强律师认为,依据案件陈述的事实,高某先后分两次把共计5.6万元的工程款交付给了张某,同时高某和张某约定,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张某负责维修,这明显就是在承认自己就是承建人。为此,可认定张某为承建人。为什么将李某列为共建人呢?“主要证据是‘李某’书写的证明,这在法律上叫做‘自认’。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般是可以被法院直接认定的。”高占强表示。

 

但高占强认为,“对于本案中工程质量问题,不应当看成是一个纯粹的质量问题,确切地说,应该是个工程缺陷问题。”高占强律师认为,如果真由于没有设置必须的排水口,导致厂院围墙歪裂,那么,即使没有张某负责维修的承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厂院合理使用年限内,张某和李某也应当承担保修义务。不过,“如果高某在检查中、验收时发现没有设置排水口,通知张某、李某进行了设置或者改造,今天的纠纷或许可以避免。”

 

最后高占强律师建议,乡村固然是“熟人社会”,但即使是通过熟人介绍,出于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在能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一旦发生纠纷,书面协议可以作为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证据。

 

新京报记者 曹晶瑞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