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当劳垫付赔偿后起诉其他责任单位;一中院终审判决喜隆多、农工商两公司分别承担45%和10%赔偿责任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北京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大火至今已有4年多时间,众多小商户起诉火灾责任方索赔案件已基本解决,但事故责任方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三家单位,对民事赔偿比例长时间未达成一致。

  昨天,北京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确认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对火灾事故分别承担45%、45%和10%的赔偿责任。据了解,本案是这次火灾引发的系列诉讼中标的额最大的一起。

  垫付千万赔偿 麦当劳提起诉讼

  麦当劳公司起诉称,喜隆多商场火灾事故发生后,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共处理351起喜隆多购物广场小商户起诉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大部分由麦当劳公司先行垫付。

  麦当劳公司后将购物中心经营者喜隆多公司、所有权人农工商公司、租赁方北京日东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日东升公司)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被告单位归还其垫付的相关费用。

  麦当劳公司在起诉书中要求,三被告公司应连带赔偿麦当劳公司垫付赔偿款1964万余元、诉讼费20352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而产生相关费用共计220万余元,上述费用总共超过2000余万元。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22日作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10·11”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麦当劳公司与喜隆多公司均应对火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农工商公司作为产权人,对出租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另一被告日东升公司不承担责任。

  两公司上诉 终审认定各方责任

  一审宣判后,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中院院长吴在存担任该案审判长。

  庭审中,喜隆多公司认为麦当劳公司应该承担直接和最主要的责任,火灾扩大原因并不是喜隆多公司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一审法院判决其与麦当劳公司承担同等比例责任,有违事实和公平原则。农工商公司则认为涉诉各方之间不仅是侵权关系,还有租赁关系,应由承租方喜隆多公司和日东升公司承担责任;《通报》应用于行政责任承担,不用于民事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显失公平。

  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审理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审判决关于责任的划分是否妥当;《通报》可否作为本案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本案一审中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庭审中,三方围绕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上午10点45分,经过15分钟的休庭评议,二审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判决依据

  多原因导致火灾各方均难脱责

  一中院判决认为,虽然本案涉案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喜隆多购物广场一层麦当劳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所致,但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却既包括这一直接原因,同时也包括喜隆多公司未按照要求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值班、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购物广场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农工商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诸多原因。

  因此,一审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认定麦当劳公司和喜隆多公司应承担各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

  《通报》属书证可做判案依据

  此外一中院认为,《通报》在性质上属于书证。本案一审庭审中,法院已经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通报》进行过质证,且各方当事人对于该《通报》的真实性均予认可。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一审法院以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其真实性的《通报》作为查证属实的证据,并结合其他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在证据审查上认定准确。

  此外,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喜隆多公司与日东升公司确曾就本案提起反诉,一中院二审核实,两家公司反诉请求涉及预期利益损失、商户的管理费、房屋租赁损失、善后人员工资社保支出、善后期间电费、房屋改扩建费、装修费、设备设施费等损失,但鉴于上述反诉请求与本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决定不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 回顾

  喜隆多大火致两名消防员牺牲

  2013年10月11日2时58分许,喜隆多购物广场首层麦当劳公司杨庄餐厅发生火灾事故,火势迅速蔓延至喜隆多购物广场。据调查,这起火灾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万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员牺牲。

  2016年12月2名麦当劳门店负责人和3名喜隆多购物中心相关负责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6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