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申报部门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变更

  自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实施条例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马琳娜 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