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消息,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加大从严治警力度,加强公安队伍管理,树立内蒙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饮酒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全区公安机关民警、事业编人员、职工、警务辅助人员提出饮酒禁令。


《规定》共分7条,主要内容包括:严禁工作日饮酒;严禁在值班、执勤、备勤、出差及重大安保期间饮酒;严禁在执法办案、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检查督导、考察调研、请示报告、走访慰问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严禁以干部提拔、调动、退休、表彰奖励、庆典庆功等为理由聚众饮酒;严禁组织或参加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等违规宴请饮酒;严禁在工作场所、单位宿舍和内部食堂等警营内,以及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规定》指出,重大外事活动确需饮酒的,须按一事一审批原则,由承办单位列明事由、时间、地点 、参加范围等按级呈报各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上酒。


《规定》要求,对违反规定饮酒的,一律先予停止执行职务;对酗酒滋事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对因教育管理不到位违规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领导,一律先予以免职。同时,视情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规定》自2019年5月19日起实施。


记者注意到,此前,也有多省公安厅印发规定,对公安机关提出饮酒禁令。


今年春节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下发了一份“禁酒令”,禁止自治区民警、辅警等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饮酒。对违反禁酒令的民警、事业编警务人员、警务辅助人员、职工,一律先予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依纪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禁令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2016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也曾下发禁酒暂行规定,要求广西公安机关内部公务接待活动,一律不准饮酒;民警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民警值班、执勤、执法、备勤期间,一律不准饮酒;外事接待、对外公务接待等活动以及本规定未列入的情形,按公安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