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疫情防控期间,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备受关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答记者问时表示,如果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办理的,检察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要切实注意防止超期羁押。


记者注意到,此前不少律师呼吁关注疫情期间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晓璐表示,不能因为疫情原因滥用退补、延期审理的权力,不得非因当事人客观原因违法中止审限,变相对当事人超期羁押。


今天,上述“两高”负责人提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如果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据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审理。


“同时,要切实注意防止超期羁押。”两位负责人强调。


对于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以及羁押期限临近可能判处刑罚的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开庭审理的,应当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及时开庭审理;条件具备,案情适宜的,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开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出庭支持公诉。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