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众网消息:4月8日上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窦玉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14.997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窦玉明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8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美元等共计折合人民币921.9034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窦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窦玉明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窦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其家属代为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窦玉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窦玉明出生于1963年12月,曾长期任职于山东省财政厅,2007年任副厅长,后挂职西藏日喀则地委副书记、行署副专员。2016年10月任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去年4月被查。


去年8月,窦玉明被“双开”。通报称,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大搞迷信活动“保官升官”,依靠江湖骗子“跑官买官”,败坏政治风气;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通报称,窦玉明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胆大妄为。其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毫无政治信仰,理想信念丧失,长期搞封建迷信活动,顶风违纪跑官买官,利用分管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并索取巨额贿赂,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


去年9月,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文章披露,窦玉明人前高举党章谈信仰,人后大搞迷信活动“保官升官”,毫无政治信仰,丧失理想信念。


窦玉明简历

  

窦玉明,男,汉族,1963年12月生,山东临朐人,经济学博士,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山东省财政厅对外经贸处副处长、企业处副处长、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等职。


2007年5月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其间,2007年5月至2010年5月,任山东省第五批援藏干部总领队,西藏日喀则地委副书记、行署副专员);


2016年10月,任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


2019年4月被查。